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3〕95號
機關各部門:
為加強自保公司監督管理,促進自保公司健康發展,現將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自保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由一家母公司單獨出資或母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資,且只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財產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公司。
二、關于設立條件。自保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公司名稱中必須含有“自保”字樣,并明確財產保險性質。
設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險公司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承擔的風險相匹配;2.投資人應為主營業務突出、盈利狀況良好的大型工商企業,且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億元;3.投資人所處行業應具有風險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廣、風險轉移難等特征,且具有穩定的保險保障需求和較強的風險管控能力。
三、關于自保公司籌建和開業。設立自保公司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自保公司申請籌建,除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風險特征、保險需求、已投保業務規模、設立自保公司的目的、運作模式、管理架構、外包服務等有關情況的說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保險行業投資的,還應當說明現有保險子公司與擬設立自保公司的業務劃分和功能定位。自保公司開業參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執行。
四、關于保險經營。自保公司經營范圍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財產保險和員工的短期健康保險、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自保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開展保險及再保險分出業務;不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上報異地承保理賠等方案。自保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的標的所有人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應當恪守對其設立的自保公司做出的承擔風險責任的承諾,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五、關于監督管理。自保公司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獨立運營,在人員、資金、財務管理等方面與母公司建立防火墻。除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防災防損專門準備金。自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報與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在資金方面的關聯交易情況。自保公司業務統計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統計口徑。自保公司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不納入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系。對償付能力不足的自保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責令其增加資本金時,母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自保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
本通知沒有規定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