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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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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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3〕115號
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建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增進部省之間的協調配合,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一)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擬訂促進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二)協調解決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在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加強部門之間、部省之間在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中的信息溝通和協調,對《浙江舟山群島新區發展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督促檢查建設發展各項工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四)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林業局、旅游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能源局、海洋局、鐵路局、民航局、總參謀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組成。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
(一)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相關部門參加會議。
(二)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發展有關問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扎實開展工作。
(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作、互通信息,合力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反應靈敏、配合密切的長效工作機制。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建設部省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徐紹史 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杜 鷹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員:蔡 奇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孫景淼 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舟山市委書記
周江勇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魯 昕 教育部副部長
王偉中 科技部副部長
蘇 波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孟宏偉 公安部副部長
宮蒲光 民政部副部長
楊志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王世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周 建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唐 凱 住房城鄉建設部總規劃師
翁孟勇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周學文 水利部總規劃師
余欣榮 農業部副部長
王 超 商務部副部長
項兆倫 文化部副部長
郭慶平 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孫毅彪 海關總署副署長
解學智 稅務總局副局長
馬正其 工商總局副局長
魏傳忠 質檢總局副局長
張建龍 林業局副局長
吳文學 旅游局副局長
甘藏春 法制辦副主任
閻慶民 銀監會副主席
姜 洋 證監會副主席
周延禮 保監會副主席
劉 琦 能源局副局長
張宏聲 海洋局副局長
鄭 健 鐵路局黨組成員
周來振 民航局副局長
孟國平 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