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已經2013年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768383.files/n15765748.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臺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12年版)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研制、生產、進口、銷售、試驗和設置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條 在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分別遵守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規定。
本規定中列入的中國香港、澳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由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制定和執行,相關資料和規定以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定文本為準。
本規定暫未列入中國臺灣地區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6號)同時廢止。
目 錄
第1章 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1
1.1 一般術語 1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 2
1.3 無線電業務 3
1.4 無線電臺與系統 7
1.5 操作術語 13
1.6 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 15
1.7 頻率共用 18
1.8 空間技術術語 19
1.9 無線電頻帶和波段的命名 21
1.10 常用字母代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21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 22
第2章 電臺的技術特性 24
第3章 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25
3.1 引言 25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 25
3.3 一般規定 26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27
3.5 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頻率劃分腳注 137
3.6 中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腳注 209
附錄 213
附錄1 發射機頻率容限 214
附錄2 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
附件1 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221
附件2 固定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223
附件3 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224
附錄3 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 226
第1章 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取自中國國家標準《無線電管理術語》(GB/T 13622-2012)和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2012年版,這些術語與定義僅作本規定統一稱呼和理解其含義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個術語以加黑的仿宋字體印刷,則表示該術語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義。
1.1 一般術語 General terms
1.1.1 主管部門 administration
負責履行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國際電信聯盟公約和行政規則中所規定的義務的任何政府部門或政府的業務機構。
1.1.2 電信 telecommunication
利用有線、無線電、光或其他電磁系統所進行的符號、信號、文字、圖像、聲音或其他信息的傳輸、發射或接收。
1.1.3 無線電 radio
對無線電波使用的通稱。
1.1.4 無線電波或赫茲波 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頻率規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導而在空間傳播的電磁波。
1.1.5 無線電通信 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無線電波的電信。
1.1.6 地面無線電通信 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
除空間無線電通信或射電天文以外的任何無線電通信。
1.1.7 空間無線電通信 space radiocom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或者利用一個或多個反射衛星,或利用空間其他物體所進行的任何無線電通信。
1.1.8 無線電測定 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無線電波的傳播特性測定目標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獲得與這些參數有關的信息。
1.1.9 無線電導航 radionavigation
用于導航(包括障礙物告警)的無線電測定。
1.1.10 無線電定位 radiolocation
用于除無線電導航以外的無線電測定。
1.1.11 無線電測向 radio direction-finding
利用接收無線電波來確定一個電臺或目標的方向的無線電測定。
1.1.12 射電天文 radio astronomy
基于接收源于宇宙無線電波的天文學。
1.1.13 協調世界時(UTC)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基于國際電聯ITU-R TF.460-6建議書規定的以秒(SI)為單位的時間標度。
對于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中的大部分實際應用而言,協調世界時(UTC)與本初子午線(經度0°)上的平均太陽時等效,該時間過去用格林尼治平均時(GMT)表示。
1.1.14 (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和醫療(ISM)應用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 applications(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
能在局部范圍內產生射頻能量并利用這種能量為工業、科學、醫療、民用或類似領域提供服務的設備或器械的運用,但不包括電信領域內的運用。
1.2 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 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ncy management
1.2.1 (頻帶的)劃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將某個特定的頻帶列入頻率劃分表,規定該頻帶可在指定的條件下供一種或多種地面或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或射電天文業務使用。
1.2.2 (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頻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將無線電頻率或頻道規定由一個或多個部門,在指定的區域內供地面或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在指定條件下使用。
1.2.3 (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頻道的)指配: 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將無線電頻率或頻道批準給無線電臺在規定條件下使用。
1.3 無線電業務 Radio services
1.3.1 無線電通信業務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為各種電信用途所進行的無線電波的傳輸、發射和/或接收。
在本規定中,除非另有說明,無線電通信業務均指地面無線電通信。
1.3.2 固定業務 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點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3 衛星固定業務 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個或多個衛星在處于給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該給定位置可以是一個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區域內的任何一個固定地點;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業務也可包括運用于衛星間業務的衛星至衛星的鏈路;也可包括其他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的饋線鏈路。
1.3.4 航空固定業務 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為航空導航安全與正常、有效和經濟的空中運輸,在指定的固定地點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5 衛星間業務 inter-satellite service
在人造地球衛星之間提供鏈路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6 空間操作業務 space operation service
僅與空間飛行器的操作、特別是與空間跟蹤、空間遙測和空間遙令有關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上述空間跟蹤、空間遙測和空間遙令功能通常是空間電臺運營業務范圍內的功能。
1.3.7 移動業務 mobile service
移動電臺和陸地電臺之間,或各移動電臺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8 衛星移動業務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在移動地球站和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之間的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或該業務所利用的各空間電臺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或利用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在移動地球站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該業務也可以包括其運營所必需的饋線鏈路。
1.3.9 陸地移動業務 land mobile service
基地電臺和陸地移動電臺之間,或陸地移動電臺之間的移動業務。
1.3.10 衛星陸地移動業務 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動地球站位于陸地上的一種衛星移動業務。
1.3.11 水上移動業務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海岸電臺和船舶電臺之間,或船舶電臺之間或相關的船載通信電臺之間的一種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和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2 衛星水上移動業務 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動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種衛星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和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3 港口操作業務 port operations service
海(江)岸電臺與船舶電臺之間,或船舶電臺之間在港口內或港口附近的一種水上移動業務。其通信內容只限于與作業調度、船舶運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的人身安全等有關的信息。
這種業務不用于傳輸屬于公眾通信性質的信息。
1.3.14 船舶移動業務 ship movement service
在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之間,或船舶電臺之間除港口操作業務以外的水上移動業務中的安全業務。其通信內容只限于與船舶行動有關的信息。
這種業務不用于傳輸屬于公眾通信性質的信息。
1.3.15 航空移動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在航空電臺和航空器電臺之間,或航空器電臺之間的一種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可參與此種業務;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使用指定的遇險與應急頻率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6 航空移動(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R)service
供主要與沿國內或國際民航航線的飛行安全和飛行正常有關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動業務。在此,R為route的縮寫。
1.3.17 航空移動(O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OR)service
供主要是國內或國際民航航線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動業務,包括那些與飛行協調有關的通信。在此,OR為航路外off-route的縮寫。
1.3.18 衛星航空移動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移動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衛星移動業務;營救器電臺與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也可參與此種業務。
1.3.19 衛星航空移動(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R)service
供主要與沿國內或國際民航航線的飛行安全和飛行正常有關的通信使用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
1.3.20 衛星航空移動(OR)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OR)service
供主要是國內和國際民航航線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衛星航空移動業務,包括那些與飛行協調有關的通信。
1.3.21 廣播業務 broadcasting service
供公眾直接接收而進行發射的無線電通信業務,包括聲音信號的發射、電視信號的發射或其他方式的發射。
1.3.22 衛星廣播業務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
利用空間電臺發送或轉發信號,以供公眾直接接收(包括個體接收和集體接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23 無線電測定業務 radiodetermination service
用于無線電測定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24 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 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進行無線電測定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饋線鏈路。
1.3.25 無線電導航業務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用于無線電導航的無線電測定業務。
1.3.26 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無線電導航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饋線鏈路。
1.3.27 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運行的無線電導航業務。
1.3.28 衛星水上無線電導航業務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
1.3.29 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航空器飛行和航空器的安全運行的無線電導航業務。
1.3.30 衛星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
1.3.31 無線電定位業務 radiolocation service
用于無線電定位的無線電測定業務。
1.3.32 衛星無線電定位業務 radioloc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無線電定位的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饋線鏈路。
1.3.33 氣象輔助業務 meteorological aids service
用于氣象(含水文)的觀察與探測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34 衛星地球探測業務 earth explor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與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并可包括空間電臺之間的鏈路。在這種業務中:
—— 由地球衛星上的有源遙感器或無源遙感器獲得的有關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現象的信息;
—— 從空中或地球基地平臺收集同類信息;
—— 此種信息可分發給系統內的相關地球站;
—— 可包括平臺詢問。
此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饋線鏈路。
1.3.35 衛星氣象業務 meteorological-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氣象的衛星地球探測業務。
1.3.36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ervice
為滿足科學、技術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而播發規定的高精度頻率、時間信號(或二者同時播發)以供普遍接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37 衛星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臺開展與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相同目的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這種業務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饋線鏈路。
1.3.38 空間研究業務 space research service
利用空間飛行器或空間其他物體進行科學或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39 業余業務 amateur service
供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業余無線電愛好者系指經正式批準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系個人愛好而不涉及謀取利潤。
1.3.40 衛星業余業務 amateur-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衛星上的空間電臺開展與業余業務相同目的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41 射電天文業務 radio astronomy service
涉及射電天文使用的一種業務。
1.3.42 安全業務 safety service
為保障人類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常設或臨時使用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3.43 特別業務 special service
在本節內未另作規定、專門為一般公益事業的特定需要而設立,且不對公眾通信開放的無線電通信業務。
1.4 無線電臺與系統 Radio stations and systems
1.4.1 電臺(站) station
為開展無線電通信業務或射電天文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多個發信機或收信機,或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每個電臺應按其業務分類,在該業務中可以是常設或臨時地操作。
1.4.2 地面電臺 terrestrial station
實現地面無線電通信的電臺。
本規定中,除非另有說明,任何電臺均指地面電臺。
1.4.3 地球站 earth station
位于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的電臺,并擬與:
—— 一個或多個空間電臺通信;
—— 通過一個或多個反射衛星或空間其他物體與一個或多個同類地球站進行通信。
1.4.4 空間電臺 space station
位于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外的物體上,或者位于準備超越或已經超越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的物體上的電臺。
1.4.5 營救器電臺 survival craf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動業務或航空移動業務,專為救生目的而設置在任何救生艇、救生筏或其他營救器上的移動電臺。
1.4.6 固定電臺 fixed station
用于固定業務的電臺。
1.4.7 高空平流層電臺(HAPS) high altitude platform station
位于20至50km高度處,并且相對于地球在一個特定的標稱固定點的某個物體上的電臺。
1.4.8 航空固定電臺 aeronautical fixed station
用于航空固定業務的電臺。
1.4.9 移動電臺 mobile station
用于移動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電臺。
1.4.10 移動地球站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移動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地球站。
1.4.11 陸地電臺 land station
用于移動業務,在固定點使用(不在移動時使用)的電臺。
1.4.12 陸地地球站 land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于衛星移動業務,位于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的區域內,為衛星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13 基地電臺或基站 base station
用于陸地移動業務的陸地電臺。
1.4.14 基地地球站 base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于衛星陸地移動業務,位于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的區域內,為衛星陸地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15 陸地移動電臺 land mobile station
用于陸地移動業務,能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的地理范圍內進行地面移動的移動電臺。
1.4.16 陸地移動地球站 land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陸地移動業務,能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區域的地理范圍內進行地面移動的移動地球站。
1.4.17 海(江)岸電臺 coas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動業務的陸地電臺。
1.4.18 海岸地球站 coast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于衛星水上移動業務,位于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為衛星水上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19 船舶電臺 ship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動業務,設在非長久停泊的船舶上的移動電臺,但不同于營救器電臺。
1.4.20 船舶地球站 ship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水上移動業務,設在船舶上的移動地球站。
1.4.21 船載通信電臺 on-board communication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動業務的一種低功率移動電臺,用于船舶內部通信,或在救生艇演習或工作時用于船舶及其救生艇和救生筏之間的通信,或用于一組頂推、拖帶船舶之間的通信,亦可用于列隊和停泊的指揮。
1.4.22 港口電臺 port station
用于港口操作業務的海(江)岸電臺。
1.4.23 航空電臺 aeronautical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動業務的陸地電臺。
在某些情況下,航空電臺也可設在船舶或海面工作平臺上。
1.4.24 航空地球站 aeronautical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固定業務或有時用于衛星航空移動業務,位于陸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點為衛星航空移動業務提供饋線鏈路的地球站。
1.4.25 航空器電臺 aircraft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動業務,設在航空器上的移動電臺,但不同于營救器電臺。
1.4.26 航空器地球站 aircraft earth station
用于衛星航空移動業務,設在航空器上的移動地球站。
1.4.27 廣播電臺 broadcasting station
用于廣播業務的電臺。
1.4.28 無線電測定電臺 radiodetermination station
用于無線電測定業務的電臺。
1.4.29 無線電導航移動電臺 radionavig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無線電導航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電臺。
1.4.30 無線電導航陸地電臺 radionavig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無線電導航業務,在固定點使用(不在移動時使用)的電臺。
1.4.31 無線電定位移動電臺 radioloc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專供移動時或在非指定地點停留時使用的電臺。
1.4.32 無線電定位陸地電臺 radioloc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無線電定位業務,在固定點使用(不在移動時使用)的電臺。
1.4.33 無線電測向電臺 radio direction-finding station
利用無線電測向技術的無線電測定電臺。
1.4.34 無線電信標電臺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一種電臺,其發射是用來使某個移動電臺能測定自己與信標電臺的相對方位或方向。
1.4.35 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電臺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移動業務的一種電臺,其發射是用來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6 衛星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 satellite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用于衛星移動業務的一種地球站,其發射是用來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7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電臺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tation
用于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業務的電臺。
1.4.38 業余電臺 amateur station
用于業余業務的電臺。
1.4.39 射電天文電臺 radio astronomy station
用于射電天文業務的電臺。
1.4.40 實驗電臺 experimental station
以發展科學或技術為目的而利用無線電波進行實驗的電臺。
本定義不包含各種業余電臺。
1.4.41 船舶應急發信機 ship’s emergency transmitter
為遇險、緊急或安全目的而在一個專用遇險頻率上使用的船舶發信機。
1.4.42 雷達 radar
以基準信號與從被測物體反射或重發來的無線電信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
1.4.43 一次雷達 primary radar
以基準信號與從被測物體反射的無線電信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
1.4.44 二次雷達 secondary radar
以基準信號與從被測物體重發來的無線電信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
1.4.45 雷達信標(racon) radar beacon(racon)
同固定導航標志設在一起的收發信機,當其被某個雷達觸發時,會自動送回一個鑒別信號,該信號能在觸發雷達的顯示器上提供距離、方位和識別等信息。
1.4.46 三坐標雷達 three coordinate radar
能同時測定多個空間目標的三個坐標(距離、方位角和仰角或由此推導出的高度)的雷達(又稱空間雷達)。
1.4.47 脈沖雷達 pulse radar
發信機不連續工作,而是每經過一定時間間隔產生一個短促的高頻脈沖的雷達。
1.4.48 脈沖壓縮雷達 pulse compress radar
發射時采用一個寬脈沖,接收時將這個寬脈沖壓縮成窄脈沖的雷達。
1.4.49 頻率分集雷達 frequency discerption-concentrate radar
采用幾個頻率不同而頻率偏移又不大的發射信號送往同一天線的雷達。
1.4.50 儀表著陸系統(ILS)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對即將著陸及著陸過程中的航空器提供水平與垂直方向的引導,并在某些固定點上,指示出距著陸參考點距離的無線電導航系統。
1.4.51 儀表著陸系統航向信標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localizer
儀表著陸系統中的水平引導系統,用以指示航空器與沿跑道軸線的最佳下降路線的水平偏差。
1.4.52 儀表著陸系統下滑信標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glide path
儀表著陸系統中的垂直引導系統,用以指示航空器與最佳下降路線的垂直偏差。
1.4.53 指點信標 marker beacon
用于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發信機,它垂直發射一個鑒別圖形,以此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54 無線電高度表 radio altimeter
航空器或空間飛行器上的無線電導航設備,用以測定航空器或空間飛行器離地球表面或其他物體表面的高度。
1.4.55 無線電高空測候器 radiosonde
用于氣象輔助業務,通常裝在航空器、自由氣球、風箏或降落傘上的一種用以發送氣象數據的自動無線電發信機。
1.4.56 自適應系統 adaptive system
可根據信道質量而改變其無線電特性的無線電通信系統。
1.4.57 空間系統 space system
一組為特定目的而相互配合進行空間無線電通信的地球站和/或空間電臺。
1.4.58 衛星系統 satellite system
使用一個或多個人造地球衛星的空間系統。
1.4.59 衛星網絡 satellite network
僅由一個衛星及其相配合的多個地球站組成的衛星系統或衛星系統的一部分。
1.4.60 衛星鏈路 satellite link
一個發射地球站與一個接收地球站通過一個衛星所建立的無線電鏈路。
一條衛星鏈路由一條上行鏈路(上行線)和一條下行鏈路(下行線)組成。
1.4.61 多衛星鏈路 multi-satellite link
一個發射地球站和一個接收地球站間通過兩個或多個衛星,不經過任何其他中間地球站所建立的無線電鏈路。
多衛星鏈路由一條上行鏈路、一條和多條衛星至衛星間鏈路及一條下行鏈路組成。
1.4.62 饋線鏈路 feeder link
從一個設在給定位置上的地球站到一個空間電臺,或從一個空間電臺到一個設在某固定點的地球站的無線電鏈路,用于除衛星固定業務以外的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的信息傳遞。給定位置可以是一個指定的固定地點,或指定區域內的任何一個固定地點。
1.4.63 標志信標 sign beaconing
用于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一種發信機,它以垂直輻射的特殊方向圖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64 特種電臺 special radio station
用于無線電特別業務的電臺。
1.4.65 制式無線電臺 compulsory fitted radio station
指為確保船舶、航空器的安全,在制造完成時必須安裝在其上的無線電通信設備;也指按照統一規格裝配在機車上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1.5 操作術語 Operational terms
1.5.1 公眾通信 public correspondence
向公眾開放,且各電信局及電臺所必須受理并予傳輸的任何電信。
1.5.2 電報技術 telegraphy
一種目的在于將所發送的信息在到達時作為圖形文件而予以記錄的電信方式,所發送的信息有時可以以其他形式表示,也可以被存儲起來供以后使用。
1.5.3 電報 telegram
利用電報技術傳送投遞給收報人的書面材料。除另有規定外,該術語亦包括無線電報。
本定義中電報技術一詞的一般含義與公約中規定的相同。
1.5.4 無線電報 radiotelegram
發自或發往移動電臺或移動地球站的電報,它的全部或部分傳輸通路為移動業務或衛星移動業務的無線電通信信道。
1.5.5 無線電用戶電報呼叫 radiotelex call
發自或發往移動電臺或移動地球站的用戶電報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傳輸通路為移動業務或衛星移動業務的無線電通信信道。
1.5.6 頻移電報技術 frequency-shift telegraphy
電報信號控制載波頻率在預定的范圍之內變化的調頻電報技術。
1.5.7 傳真 facsimile
一種用于傳輸帶有或不帶有中間色調的固定圖像的電報技術方式,其目的是使其以一種可長久保存的方式重現圖像。
1.5.8 電話技術 telephony
為傳輸和交換語音或其他聲音信息而建立的一種電信方式。
1.5.9 無線電話呼叫 radiotelephone call
發自或發往移動電臺或移動地球站的電話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傳輸通路為移動業務或衛星移動業務中的無線電通信信道。
1.5.10 單工操作 simplex operation
在一條電信通路的兩個方向上交替進行傳輸的一種工作方式,例如人工控制。
1.5.11 雙工操作 duplex operation
一條電信通路的兩個方向能同時進行傳輸的工作方式。
1.5.12 半雙工操作 semi-duplex operation
電路的一端用單工操作,另一端用雙工操作的一種工作方式。
1.5.13 電視 television
傳輸靜止或活動景物的瞬間圖像的一種電信方式。
1.5.14 個體接收(用于衛星廣播業務) individual reception
利用簡單家庭用設備,特別是配有小型天線的家庭用設備來接收衛星廣播業務的空間電臺的發射。
1.5.15 集體接收(用于衛星廣播業務) community reception
利用有時可能是復雜的且其天線大于個體接收天線的接收設備來接收衛星廣播業務中的空間電臺的發射,用于:
—— 同一地點內的一般公眾群體利用;
—— 通過分配系統覆蓋一個有限區域。
1.5.16 遙測技術 telemetry
利用電信在離測量儀器有一定距離的地方,自動地顯示或記錄測量結果的技術。
1.5.17 無線電遙測技術 radiotelemetry
使用無線電波的遙測技術。
1.5.18 空間遙測技術 space telemetry
空間電臺利用遙測技術傳送由空間飛行器上所測得的結果,包括空間飛行器本身的功能等情況。
1.5.19 遙令 telecommand
為了啟動、更改或終止遠距離設備的運行而利用電信傳送的控制信號。
1.5.20 空間遙令 space telecommand
為了啟動、更改或終止在相關空間物體(包括空間電臺)上設備的運行而利用無線電通信傳送到空間電臺的控制信號。
1.5.21 空間跟蹤 space tracking
利用除一次雷達外的無線電測定方法,測定空間物體的軌道、速度或瞬間位置以跟蹤該物體的運動。
1.6 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 of emissions and radio equipment
1.6.1 輻射 radiation
任何源的能量流以無線電波的形式向外發出。
1.6.2 發射 emission
由無線電發信電臺產生的輻射或輻射產物。
注:一個無線電接收機本地振蕩器輻射的能量就不是發射而是輻射。
1.6.3 發射類別 class of emission
用標準符號標示的某發射的一組特性,例如主載波調制方式,調制信號,被發送信息的類型以及其他適用的信號特性。
1.6.4 單邊帶發射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只傳送一個邊帶的調幅發射。
1.6.5 全載波單邊帶發射 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載波不受到抑制的單邊帶發射。
1.6.6 減載波單邊帶發射 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載波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仍可得到恢復并用于解調的單邊帶發射。
1.6.7 抑制載波單邊帶發射 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載波全部被抑制,且不擬用于解調的單邊帶發射。
1.6.8 帶外發射 out-of-band emission
由于調制過程而產生的、剛超出必要帶寬的一個或多個頻率的發射,但雜散發射除外。
1.6.9 雜散發射 spurious emission
必要帶寬之外的一個或多個頻率的發射,其發射電平可降低而不致影響相應信息的傳輸。雜散發射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互調產物及變頻產物,但帶外發射除外。
1.6.10 無用發射 unwanted emissions
包括雜散發射和帶外發射。
1.6.11 (發射的)帶外域 out-of-band domain(of an emission)
是指剛超出必要帶寬而未進入雜散域的頻率范圍,在此頻率范圍內帶外發射為其主要發射產物;诋a生的源而定義的帶外發射,主要產生在此帶外域中,也會在雜散域中延伸一小部分。同樣地,主要產生在雜散域中的雜散發射也可能在帶外域中產生。
1.6.12 (發射的)雜散域 spurious domain(of an emission)
帶外域以外的頻率范圍,在此頻率范圍內雜散發射為其主要發射產物。
1.6.13 指配頻帶 assigned frequency band
批準給某個電臺進行發射的頻帶;其帶寬等于必要帶寬加上頻率容限絕對值的兩倍。如果涉及空間電臺,則指配頻帶包括對于地球表面任何一點上可能發生的最大多普勒頻移的兩倍。
1.6.14 指配頻率 assigned frequency
指配給一個電臺的頻帶的中心頻率。
1.6.15 特征頻率 characteristic frequency
在給定的發射中易于識別和測量的頻率。
例如,載波頻率可被指定為特征頻率。
1.6.16 參考頻率 reference frequency
相對于指配頻率,具有固定和特定位置的頻率。此頻率對指配頻率的偏移與特征頻率對發射所占頻帶中心頻率的偏移具有相同的絕對值和符號。
1.6.17 頻率容限 frequency tolerance
發射所占頻帶的中心頻率偏離指配頻率,或發射的特征頻率偏離參考頻率的最大容許偏差。
頻率容限以百萬分之幾或以若干赫茲表示。
1.6.18 必要帶寬 necessary bandwidth
對給定的發射類別而言,其恰好足以保證在相應速率及在指定條件下具有所要求質量的信息傳輸的所需帶寬。
1.6.19 占用帶寬 occupied bandwidth
指這樣一種帶寬,在此頻帶的頻率下限之下和頻率上限之上所發射的平均功率分別等于某一給定發射的總平均功率的規定百分數/2。
除非ITU-R建議書對某些適當的發射類別另有規定,/2值應取0.5%。
1.6.20 右旋(或順時針)極化波 right-hand(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個垂直于傳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順著傳播方向看去,其電場向量隨時間向右(順時針方向)旋轉的橢圓極化波或圓極化波。
1.6.21 左旋(或逆時針)極化波 left-hand(anti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個垂直于傳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順著傳播方向看去,其電場向量隨時間向左(逆時針方向)旋轉的橢圓極化波或圓極化波。
1.6.22 功率 power
凡提到無線電發信機等的功率時,根據發射類別,應采用以下的三種形式之一,并以設定的兩種符號之一表示:
—— 峰包功率(PX或pX);
—— 平均功率(PY或pY);
—— 載波功率(PZ或pZ);
對于不同發射類別,在正常工作和沒有調制的情況下,峰包功率、平均功率與載波功率之間的關系載明在可用作指導的ITU-R建議書中。
應用于公式中時,符號p表示以瓦計的功率,而符號P表示相對于一基準電平以分貝計的功率。
1.6.23 (無線電發信機)峰包功率 peak envelope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發信機在調制包絡最高峰的一個射頻周期內,供給天線饋線的平均功率。
1.6.24 (無線電發信機)平均功率 mean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發信機在調制中以與所遇到的最低頻率周期相比的足夠長的時間間隔內,供給天線饋線的平均功率。
1.6.25 (無線電發信機)載波功率 carrier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無調制的情況下,發信機在一個射頻周期內供給天線饋線的平均功率。
1.6.26 天線增益 gain of antenna
在指定的方向上并在相同距離上產生相同場強或相同功率通量密度的條件下,無損耗基準天線輸入端所需功率與供給某給定天線輸入端功率的比值。通常用分貝表示。如無其他說明,則指最大輻射方向的增益。增益也可按規定的極化來考慮。
根據對基準天線的選擇,增益分為:
a)絕對或全向增益(Gi),這時基準天線是一個在空間中處于隔離狀態的全向天線。
b)相對于半波振子的增益(Gd),這里基準天線是一個在空間處于隔離狀態的半波振子,且其大圓面包含指定的方向。
c)相對于短垂直天線的增益(Gv),這時基準天線是一個比四分之一波長短得多的、垂直于包含指定方向并完全導電的平面的線性導體。
1.6.27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 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供給天線的功率與指定方向上相對于全向天線的增益(絕對或全向增益)的乘積。
1.6.28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輻射功率(e.r.p)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給天線的功率與指定方向上相對于半波振子的增益的乘積。
1.6.29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單極輻射功率(e.m.r.p) effective monopole radiated power (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給天線的功率與在指定方向上相對于短垂直天線的增益的乘積。
1.6.30 對流層散射 tropospheric scatter
由于對流層物理特性的不規則性或不連續性而引起散射的無線電波傳播。
1.6.31 電離層散射 ionospheric scatter
由于電離層電離度的不規則性或不連續性而引起散射的無線電波傳播。
1.7 頻率共用 Frequency sharing
1.7.1 干擾 interference
由于一種或多種發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所產生的無用能量對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產生的影響,其表現為性能下降、誤解、或信息丟失,若不存在這種無用能量,則此后果可以避免。
1.7.2 允許干擾 permissible interference
觀測到的或預測的干擾,該干擾符合國家或國際上規定的干擾允許值和共用標準。
1.7.3 可接受干擾 accepted interference
干擾電平雖高于規定的允許干擾標準,但經兩個或兩個以上主管部門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其他主管部門利益的干擾。
1.7.4 有害干擾 harmful interference
危害無線電導航或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運行,或嚴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按規定正常開展的無線電通信業務的干擾。
1.7.5 射頻保護比(R.F.) protection ratio(R.F.)
為使接收機輸出端的有用信號達到規定的接收質量,在規定的條件下所確定的接收機輸入端的有用信號與無用信號的最小比值。
1.7.6 協調區 coordination area
在與地面電臺共用相同頻率的地球站周圍或與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雙向劃分頻帶的發射地球站周圍的一個區域,用于確定是否需要協調。在此區域之外,不會超過允許干擾的電平,因此不需要協調。
1.7.7 協調等值線 coordination contour
環繞協調區的線。
1.7.8 協調距離 coordination distance
從與地面電臺共用相同頻率的地球站周圍或與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雙向劃分頻帶的發射地球站的給定方位起算的一段距離,用于確定是否需要協調。在此距離之外,不會超過允許干擾電平,因此不需要協調。
1.7.9 等效衛星鏈路噪聲溫度 equivalent satellite link noise temperature
折算到地球站接收天線輸出端的噪聲溫度,它對應于在衛星鏈路輸出端產生全部所測噪聲的無線電頻率噪聲功率,但來自使用其他衛星的衛星鏈路的干擾和來自地面系統的干擾所造成的噪聲除外。
1.7.10 (可調衛星波束的)有效瞄準區 effective boresight area(of a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用一個可調衛星波束瞄準線所瞄準到的地球表面的一個區域范圍。
單個可調衛星波束瞄準到的可能有一個以上的互不相連的有效瞄準區。
1.7.11 (可調衛星波束的)有效天線增益等值線 effective antenna gain contour(of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可調衛星波束瞄準線沿著有效瞄準區邊緣移動所產生的天線增益等值線的包絡線。
1.8 空間技術術語 Technical terms relating to space
1.8.1 深空 deep space
離地球的距離約等于或大于2×106km的空間。
1.8.2 空間飛行器 spacecraft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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