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防范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指導意見
國家能源局關于防范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指導意見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防范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指導意見
國家能源局關于防范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指導意見
國能安全〔2013〕427號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電力生產和建設施工中人身傷亡事故(以下簡稱人身傷亡事故)防范工作,避免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管理,落實防范責任,完善規章制度,規范現場作業,提高防災避險和應急處置能力,營造“關愛生命、安全發展”的安全生產氛圍,切實保障員工人身安全。
(二)總體目標。進一步落實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督指導和協調作用,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電力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深入開展“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活動,強化電力生產的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杜絕重大以上人身傷亡責任事故,降低人身傷亡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有效防范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安全生產體系機制建設
(三)落實各級人員安全責任。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電力企業要把控制人身傷亡事故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層層分解落實防范人身傷亡事故的目標。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問責機制,因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人身傷亡的,要嚴格進行安全考核和責任追究。要針對生產作業現場的人身安全風險,建立企業負責人和各級安監人員到崗到位工作責任制度,并進行相應考核。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電力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根據國家行業法規標準的更新和本單位作業環境及設備設施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確保人身傷亡事故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和規程規范、有效、可行。要將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配備到相關工作崗位和人員,及時組織開展教育培訓,使每個職工都掌握防范人身傷亡事故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并在實際工作中嚴格遵守執行。
(五)健全防范人身傷亡事故的保障體系。電力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督和保證體系,從決策指揮、執行運作、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等方面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制度,落實防范人身傷亡事故措施。要制定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的反事故技術措施和安全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優先保證對防范人身傷亡事故有突出作用和明顯效果的措施得以實現。要保證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提取和規范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擠占和挪用。
三、夯實電力安全生產基礎
(六)加強班組安全建設。要落實《關于加強電力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指導意見》,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有效規范班組安全管理。要合理確定班組安全目標,努力實現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人身輕傷和障礙。要重點抓好班組作業安全措施落實,嚴格班前班后會制度,接班(開工)前,要明確工作任務、工作地點、危險因素、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交班(收工)時應對當日安全情況進行總結。要大力開展崗位練兵和班組安全活動,提高人員安全技能。
(七)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認真貫徹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相關規定,通過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和達標評級工作,進一步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規范生產人員作業行為,改善設備安全狀況和環境條件,提高作業行為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并有效管控因人員素質、技能的差異和崗位變動、人員流動等因素帶來的安全風險,防范和減少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八)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嚴格執行《電力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實施方案(2013-2015年)》,做好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要強化以“新工人、班組長、農民工”為重點的從業人員崗位安全培訓,使其掌握生產作業各流程環節中存在的人身傷害風險和防控措施。要重視對人員變更,設備變更,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情況帶來的人身傷害風險辨識,有針對性地做好安全培訓和警示工作。要加大外包隊伍和臨時用工人員崗前培訓力度,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嚴禁從事任何現場作業。要普及防災避險常識和人員施救知識,使員工有效識別工作環境中存在的人身傷亡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掌握應急逃生、應急裝備使用、人身急救等技能,增強識災防災和應急處置能力,防范施救不當造成事故擴大。
(九)大力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結合企業實際,把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作為安全文化建設的出發點,以防范人身傷亡事故作為安全文化建設的核心目標,豐富安全文化內涵。利用各種渠道傳播安全文化,擴大安全文化外延,使安全文化滲透到每個崗位,影響每一位員工,激發員工“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意識,提高員工安全素質,規范員工安全行為,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會安全”的轉變,從根本上防范和遏制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四、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控
(十)加強生產作業安全管控。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制定明確、具體的安全措施。要嚴格落實現場作業交接班制度、設備巡回檢查制度和設備定期試驗及輪換制度,交接班時把防范人身傷亡事故的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作為重點,由交接班人員共同檢查安全措施,確保執行到位;設備巡檢和輪換時注重排除易引發人身傷亡的設備隱患,落實設備定置管理、臨時用電管理、安全工器具管理等作業現場規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對高處作業、轉動機械、動火作業、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境,要及時識別可能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和有害因素,落實防控措施;對機組檢修、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要嚴格現場管理,做好資質審查和安全技術交底,加強現場作業監護,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十一)加大反“三違”工作力度。電力企業要把反“三違”作為防范人身傷亡事故的重點,完善工作機制,加大“三違”現場查處和糾正力度,規范作業安全行為。要將“三違”作為未遂事故認真分析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違章人員進行曝光、教育和處罰,并對違章進行責任倒推,對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的管理人員一并處罰。對屢糾屢犯或處在關鍵崗位、從事危險性較大作業的違章人員,要通過調離崗位等方式建立違章“高壓線”;對模范遵章守紀的員工要給予獎勵,從源頭上減少“三違”現象。
(十二)加強設備設施管理。要選用科技含量高、性能優良的生產設備,加強技術性能改造,提高設備本質安全性能。要對設備設施的局部變動情況,及時進行設備異動管理,保證各種圖紙和現場規程標準與實際相符。要落實設備防人身傷亡事故技術措施,加強防誤閉鎖等裝置的運行管理,防止設備誤操作。要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防范鍋爐爆炸,壓力容器、管道泄漏,起重機械故障,電梯失控等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要健全危險源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確定危險源等級,識別可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有害因素,做好危險源監測、檢查和防范等工作,并按規定將重大危險源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備。
(十三)加強電力建設施工作業安全管控。電力建設單位要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電力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責。要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做好施工方案交底和施工組織,嚴禁不按審定方案施工。施工條件變化導致原方案無法實施時,必須重新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重新報批。遇有惡劣天氣或發生其他影響施工安全的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停止相關作業。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工藝工序和作業流程,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關鍵部位和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監控,落實人員、設備、物資等安全管控措施。要合理安排工程進度,嚴禁盲目搶工期,工期調整應進行充分論證,提出并落實相應安全保障措施。規范施工機械、腳手架、大型起重設備管理,其裝拆必須制定專項方案,并做好現場安全監督。要配備充足的監理人員,切實做好施工現場監護和重大項目、重要工序等的旁站監理,督查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及施工人員的作業行為。
(十四)加強外包隊伍安全管理。電力企業要建立完善的外包隊伍審查制度,杜絕安全管理差、施工力量薄弱或屢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外包隊伍參與施工作業。嚴厲打擊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掛靠、借用資質,違法分包和轉包工程等不法行為。要加強工程分包監督管理,加大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力度。要加強勞務分包安全管理,將勞務派遣人員、臨時用工納入本企業統一安全管理體系,嚴格落實安全措施,加強作業現場檢查。
五、提高防災避險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五)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防范工作。電力企業要加強防范人身傷亡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編制、修訂、培訓和演練工作,加強與當地政府、氣象、國土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健全自然災害預警機制,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及時傳遞災害預警信息,注重信息傳遞的反饋,確保不留死角,不漏人員。要落實《關于加強電力行業地質災害防范工作的指導意見》,強化重點防范期、防范區災害預警和防范,加強臺風、強降雨、泥石流等災害的監測預警,重點做好生產區、施工區、生活營地的地質災害防范工作,及時發現和預報險情,確保各項防范措施提前落實到位,防止和減少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
(十六)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和開展搶險救援。事故災害發生后,事發單位應在初判事故災害情況后, 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要以防范人身傷亡為首要任務,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要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人員撤離避險和有序轉移,保障人員生命安全。要及時開展人員搜救,現場救援力量不足時,應盡快協調救援力量。要充分做好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的事故預想,應急救援方案和處置措施要做到科學合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人員二次傷亡事故。
(十七)做好電力事故信息報告和調查處理。要嚴格執行電力事故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制度,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等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人身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落實防范人身傷亡事故措施,做到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國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