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民政部 財政部等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國衛家庭發〔2013〕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衛生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建設局:
我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以來,廣大群眾積極響應國家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獨生子女傷殘(指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傷殘)死亡,在生活保障、養老照料、大病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難。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加大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加大經濟扶助力度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經濟扶助標準。自2014年起,將女方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340元,農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動態增長機制。中央財政按照不同比例對東、中、西部地區予以補助。
二、做好養老保障工作
(二)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參保繳費補貼。
(三)對60周歲及以上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特別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優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四)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中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
三、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五)要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并幫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六)對有再生育意愿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參加生育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要將其接受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及再生育服務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支付范圍;免費向農村居民提供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服務,并給予住院分娩補助;對確需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要做好咨詢指導工作,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七)鼓勵和支持各級醫療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建立社區醫療服務巡診制度,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供便利的就醫條件。
四、開展社會關懷活動
(八)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特別是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基層計劃生育協會和人口福利基金會等的積極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為重點,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關懷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探索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
(九)對生活貧困、住房困難的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優先給予安排;對農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要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十)對符合條件、有收養意愿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收養子女。
(十一)要加大對殘疾獨生子女的幫扶力度,逐步實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鼓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優先安排醫療康復項目,優先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十二)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喪葬服務補貼。
(十三)要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聯系人制度,將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國家成年監護制度安排中,及時溝通情況,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妥善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問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要求,切實承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訂具體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確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監督落實到位。
(十五)各地要落實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計劃生育公益金或生育關懷基金,重點用于幫扶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十六)各地要加強輿論引導,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幫助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環境。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