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公告
關于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公告
關于加工貿易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3〕70號
為支持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引導企業更好地面向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延長加工貿易國內產業鏈,海關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決定對全國B類及以上加工貿易企業全面推廣實施內銷集中辦理納稅手續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經海關總署令第168、195號修訂)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內銷集中征稅是指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先行內銷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再集中向主管海關辦理內銷納稅手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H賬冊企業)、區外聯網監管企業(E賬冊企業)按各自原有規定辦理內銷集中納稅手續,區外非聯網監管的B類及以上企業按本公告辦理內銷集中納稅手續。
二、企業采用集中納稅模式辦理內銷手續,需事先向海關提交《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情況表》(見附件1)備案,并按規定提供相應擔保。
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有逾期未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的;
(三)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四、企業辦理內銷集中納稅,應按以下要求向海關提供擔保:
AA、A類企業無需提供擔保,B類企業需提供有效擔保,可采用海關保證金或有效期內銀行保函兩種形式;
B類企業保證金(保函)金額=企業計劃月內銷納稅金額×50%
其中,企業計劃月內銷納稅金額=企業計劃月內銷貨物金額×企業申請時匯率×綜合稅率(22%)
B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主管海關有理由認為企業存在較高風險的,海關可視風險程度要求企業繳納相當于企業月計劃內銷納稅金額的全額保證金(保函):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加工貿易手冊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五、企業在備案環節已繳納保證金,且已繳納保證金金額超過上述第四條計算的保證金應繳金額的,無需重復繳納;但若在企業內銷集中征稅期間,在備案環節繳納保證金金額的手冊已核銷結案、備案環節征收的保證金已退還導致保證金金額不足時,應補繳相應保證金或變更保函金額;
企業月度內銷納稅金額超出申請的月計劃內銷納稅金額時,應在額度超出前到主管海關補繳相應保證金或變更保函金額。
六、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后,須在當月月底前向主管海關集中辦理《加工貿易內銷征稅聯系單》,且不得超過手冊有效期。
七、已適用內銷集中納稅的加工貿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適用內銷集中納稅:
(一)企業涉嫌走私、違規,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企業一年內月實際內銷征稅金額超過月計劃納稅金額兩次及以上,未及時到海關辦理相應手續的;
(三)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后,未經海關批準不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的;
(四)企業先行內銷加工貿易貨物后無法按規定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及其他許可證件的;
(五)企業手冊到期未及時辦理報核手續的;
(六)因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的;
(七)企業被降為C、D類的;
(八)企業自主申請終止資格的。
企業終止內銷集中征稅,海關應在企業履行完納稅手續后為其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八、采用內銷集中納稅的企業應及時填寫《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發貨記錄單》(詳見附件2),并在上述第六條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憑商務主管部門《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辦理內銷申報手續。
九、加工貿易企業內銷商品中如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取得相應許可證件后,向海關辦理內銷集中申報手續。
十、已取消商務主管部門《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征稅批準證》審批省份的企業,辦理內銷集中申報手續時,不再收取《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征稅批準證》。
十一、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情況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70號fj1.doc
2.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發貨記錄單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70號fj2.doc
海關總署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