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死刑復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死刑復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死刑復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死刑復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報送死刑復核案件作如下幾項規定: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并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同意判處死刑的;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以
及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的,經查證屬實,由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執行死刑的案件,都應當報送本院核準。
(二)凡報送死刑復核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齊備。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的時候,必須提審被告人,核對事實和證據。
(三)高級人民法院向本院報送死刑復核案件時,必須報送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和判決書(各十五份),一案一報,并報送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報送全案的訴訟卷宗和證據。
1.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職業、簡歷,以及拘留、逮捕、起訴時間和現在羈押的處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包括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從輕從重的情節等),認定犯罪的證據,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的哪些條款定罪判刑的;
(3)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2.死刑復核案件的訴訟案卷中,應具備下列訴訟文書和證據:
(1)拘留證、逮捕證、搜查證;
(2)扣押贓物、證物的清單;
(3)公安機關的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
(4)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5)中、高級人民法院承辦人的審查報告、法庭審判筆錄、合議庭的評議記錄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決定記錄;
(6)被告人上訴書、人民檢察院抗訴書;
(7)中、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向被告人宣判的筆錄、送達回證;
(8)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并經過查證屬實的各種肯定的和否定的證據,包括物證(大型的、易腐爛的和在運送途中有腐蝕、溶解、爆炸、放射等危險的,可以不送原物,但要附送原物的照片和對物證的鑒定及說明)、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
和勘驗、檢查筆錄。
(四)經過本院復核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由本院用裁定核準死刑,并由本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由本院用判決直接改判。
(五)本院的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轉達原審人民法院交付執行。執行后,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報告本院。但是,在執行前,如果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應當暫停執
行的情況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將停止執行的原因用書面報告本院,由本院作出裁定。
(六)高級人民法院對全省、市、自治區審判死刑案件的工作,應當每年寫出工作總結,報告本院。遇有重大問題,可隨時報告。
(七)專門人民法院報送死刑復核案件,應當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執行。本院過去有關死刑案件報核問題的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不再適用。
197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