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國發[2013]27號文公布取消下放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國發[2013]27號文公布取消下放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關于做好國發[2013]27號文公布取消下放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國發[2013]27號文公布取消下放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
新出政發[20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繼2013年5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實施的4項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2013年7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再次取消4項、下放4項原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實施的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總局就此研究制定了取消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措施和下放事項的審批辦法(附后)。
請依照《關于國發[2013]19號文公布取消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措施的通知》要求,制定、完善相應規章制度,做好國發[2013]19號、27號文公布取消的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工作和下放審批項目的審批工作。執行過程中請及時總結經驗,規范管理,確實在簡政放權、轉變職能上取得實效。
附件:《國發[2013]27號文公布取消、下放的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措施》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3年11月3日
附件:
國發[2013]27號文公布取消、下放的
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措施
序號
項目名稱
變更決定
取消審批后的監督管理措施/
下放后的審批辦法
1
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取消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完善年度核驗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會同文化市場執法機構加大監管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積極協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信息共享。
2
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批
取消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完善年度核驗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會同文化市場執法機構加大監管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積極協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信息共享。
3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
取消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草案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后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備案并予以公告。
4
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批
取消
根據屬地管理制度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期刊變更登記地,憑主管、主辦單位同意文件,到新登記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以原《期刊出版許可證》(正、副本),換領編發有新的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期刊出版許可證》。登記地變更信息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原登記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變更登記地期刊在原登記地的注銷工作。
5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下放至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6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下放至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7
音像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下放至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8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范圍或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下放至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