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司法部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司 法 鑒 定 技 術 規 范
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2010-04-07發布 2010-04-07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發布
司 法 鑒 定 管 理 局
目 次
前 言 II
第1部分 文書鑒定通用術語 1
第2部分 文書鑒定通用程序 8
第3部分 文件物證的勘驗和提取要求 17
第4部分 文書鑒定樣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21
前 言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是由系列規范構成,下面列出了這些規范的預計結構。
——第1部分:文書鑒定通用術語;
——第2部分:文書鑒定通用程序;
——第3部分:文件物證的勘驗和提取要求;
——第4部分:文書鑒定樣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本規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提出。
本規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楊旭、施少培、凌敬昆、錢煌貴、徐徹、卞新偉、孫維龍、奚建華、陳曉紅。
第1部分 文書鑒定通用術語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文書鑒定中各項鑒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適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簡化字總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
《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1995-12-2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
《現代漢語通用字表》 (1988-03-25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發布)
GB/T 16159-1996 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
GB/T 13715-1992 信息處理用現代漢語分詞規范
GB/T 12200.1-90 漢語信息處理詞匯 01 部分:基本術語
GB/T 12200.2-94 漢語信息處理詞匯 02 部分:漢語和漢字
GB 5007.1 信息技術 漢語編碼字符集(基本集)24點陣字型
GB 5007.2 信息技術 漢語編碼字符集(輔助集)24點陣字型
GB 5199 信息技術 漢語編碼字符集(基本集)16點陣字型
GB 9851.1-9 印刷技術術語
GB/T 17004 防偽技術術語
術語和定義
GB/T 12200.1-90 漢語信息處理詞匯 01 部分:基本術語 和GB/T 12200.2-94 漢語信息處理詞匯 02 部分:漢語和漢字 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語言:為了傳遞信息而使用的一組字符、約定和規則。
語音:人類發出的能表達一定意義的聲音。
言語:語言的運用及其結果,是語言的具體體現。
書面語:語言的書面變體。
口語:語言的口頭變體。
方言:一般指語言的地方變體。有時也指語言的社會變體或個體變體。
漢語:漢族的語言。中國境內主要的通用語言,也是國際通用語言之一。屬漢藏語系。
現代漢語:現代漢民族語言。包括它的主要地域分支:北方話、吳語、湘語、贛語、粵語、客家語、閩語等。它的規范化語言是普通話。
中文:特指漢語。
文字:人類記錄和傳達語言的書寫符號系統。
文本:語言的符號串,文字信息處理的對象。
漢字:記錄漢語的書寫符號系統。漢字也被其他一些國家或民族用作為書寫符號。
古代漢字:秦以前的漢字,包括甲骨文、金文、篆書、六國文字等。
現代通用漢字:現代通行的記錄現代漢語的書寫符號系統。
簡化字:采用同音代替、改換聲旁、草書楷化、偏旁簡化等方法制定的一些筆畫較少的漢字。特指1986年重新公布的《簡化字總表》,共2235字。
繁體字:被簡化代替的筆畫較多的漢字。
異體字:漢字通常寫法之外的一種音同、義同,只是字形筆畫或結構不同的字。
字體:同一漢字由于各種原因(歷史演變、書寫、印刷等)而形成的各種不同體式。
正體:同一個漢字的各種不同形體中規范的標準形體。
異體:漢字正體之外的其它形體。
手寫體:用于日常交際的人工書寫的字體。一般使用各種筆作為書寫工具。
楷書:漢隸在草書的影響下形成的一種字體。形體方正、筆畫平直。
行書:同時具備有楷書和草書特點的一種中間字體。筆勢簡易而流暢。
草書:一種書寫便捷的漢字字體,筆畫簡約,多用連筆。
隸書:由篆書簡化演變而成的一種漢字字體。其筆畫由圓轉變成方折,具有波磔。
篆書:秦和六國通行的筆畫圓轉的古代漢字,也是一種字體。
印刷體:用于印刷的字體。現代漢字的印刷體以1988年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八十年代又產生了用于計算機顯示和打印的國家標準印刷體。例:GB 5007.1和GB 5007.2,GB 5199。
宋體:現代最通行的漢字印刷體。由宋代刻版所用字體發展而來。
仿宋體:漢字主要印刷體之一。模仿宋體產生的字體。
楷體:漢字主要印刷體之一。由手寫的正規楷書發展而來。
黑體:漢字主要印刷體之一。字體粗黑醒目。
字號:印刷體依據字體大小所編的號。計算機用字也以字號為標準,但激光照排系統以“級”為標準。有些系統可以無級放大或縮小。
字形:特指構成每個方塊漢字的二維圖形。構成漢字字形的要素是筆畫、筆數及漢字部件的位置關系等。
漢字結構:部件構成漢字時的方式和規則。最基本的漢字結構是獨體(結構)和合體(結構),合體結構又分為左右結構、上下結構、包圍結構等類。
正寫法:文字符號形體的規范和使用規則,包括正寫法和正詞法。漢字正寫法可依據《簡化字總表》、修訂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漢語正詞法可參照《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和《信息處理用現代漢語分詞規范》。
GB 9851.1-9 印刷技術術語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印刷: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技術。
印刷品:使用印刷技術生產的各種產品的總稱。
印刷工藝:實現印刷的各種規范、程序和操作方法。
印刷機械:用于生產印刷品的機器、設備的總稱,也稱印刷工具或印刷設備。
印刷材料:印刷生產中使用的承印物與其他材料的總稱。
印刷技術:通過制版、印刷、印后加工批量復制文字、圖像的方法。
GB/T 17004防偽技術術語中確立的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防偽:防止以欺詐為目的,未經所有權人準許而進行仿制或復制的措施。
防偽技術:以防偽為目的而采取的,在一定范圍內能準確鑒別真偽并不易被仿制和復制的技術。例如:各種具有仿偽性能的防偽油墨、防偽印油、防偽紙張、印章防偽、防復印技術、電子創作防偽技術、結構防偽技術等。
防偽技術類別:按仿偽技術難易和復雜程度劃分的類別。從一般的防偽技術、適當加密的防偽技術、采用多種學科的綜合防偽技術、極難仿造的防偽技術共分為四個級別。
防偽技術力度:識別真偽、防止假冒偽造功能的持久性與可靠程度。可按防偽技術的防制難度、防偽技術的類別、檢測手段的先進程度、保持防偽性能的最低時間等指標來進行評價。各種評價的等級可分為A、B、C、D四個等級,A為最高級,D為最低級。
防偽油墨:具有防偽性能的油墨。它是經過專門研制的在油墨中加入一些特別的物質而具有防偽功能的一種特殊油墨,例如:光敏防偽油墨、熱敏防偽油墨、壓敏防偽油墨、磁性防偽油墨、光學可變防偽油墨、防涂改防偽油墨等。
防偽印油:具有防偽功能的印油。它是在印油或印泥中加入一種熒光物質,當用紫外線照射時,會呈現出鮮艷的彩色熒光,一般無色的印油呈有色熒光,有色印油則呈現出與外觀可見顏色有差別(或顏色相近但強度增大)的熒光。
防偽紙張:具有防偽性能的紙張。例如:印鈔紙、水印紙、化學水印紙、超薄紙及紙漿中摻入特殊纖維的有色纖維紙和無色熒光纖維紙或加入具有防偽作用的小圓片、微粒、全息圖及帶有文字的半透明窄帶等專用紙張等。
印章防偽:在制章時采用的防偽加密技術。現有的印章防偽技術主要是采用先進工藝代替手工刻制印章;采用防偽印油和印泥,或章體和印油相結合的新型印章;在印章印面加防偽暗記,如在印面圖文的點、線條或邊框上制作虛線點、線、間斷等;在印章印面上加觸發密碼,經物理或化學方法才能顯現的密碼信息等。
防復印技術:防止用復印的方法來進行仿制和復制的技術。例如:加入水印、安全線、金、銀或彩色顆粒等制成的防偽紙張;在文件表面加激光全息膜、光學變色膜、回反射膜等不可復印的膜層;或設計和應用光學干擾圖形等。
電子創作防偽技術:應用電子創作系統來獲得極其復雜、極高分別率的、人工不能制作的版線圖案及微縮文字的技術。
結構防偽技術:在設計制造的產品上采用某種特殊的結構設計,從而使產品達到保真。含機械防偽技術、包裝防偽技術等。
以下規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物證:指以物的外形特征、物質結構和成分特征以及物的反映形象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書證: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或傳遞某種信息,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客體:司法鑒定中的客體是指能夠證明有關案件事實的,需要運用專門的科學技術方法進行鑒定的人、物、事或現象。文書鑒定中的客體通常為各類文件物證的書寫人、制作工具及制作過程、真偽等事實或現象。
客體反映形象:指與案件有關的人或物的某一部分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痕跡,或通過一定技術形成的客體形象、事或現象的記錄載體等。如文書鑒定中,人書寫形成的筆跡,各類制作工具形成的印章印文、印刷圖文等,通過一定技術制作的人像照片、圖片等。
被鑒定客體:指需要進行鑒定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物、事或現象。文書鑒定中的被鑒定客體往往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類文件的書寫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等。
供鑒定客體:指鑒定過程中作為供比較對象的實體。
客體特性:指一個客體特有的區別于其它客體的性質。如筆跡鑒定中書寫人的書寫習慣等。
客體特征:指客體可供識別的特殊的征象,是構成客體特性的具體內容,任何客體的特性都是通過一定的特征表現出來的。如筆跡鑒定中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筆跡特征等。
檢材:文書鑒定中特指需要進行鑒定的可疑文件。
樣本:文書鑒定中特指供比較和對照分析的文件。
同一:指被鑒定客體的自身同一。
同一認定:指由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客體是否自身同一的問題作出的專業判斷。
種類認定:又稱種屬鑒別。指由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通過對檢材與樣本的比較、分析,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客體是否同一種類的問題作出的專業判斷。文書鑒定中的種類認定通常包括:人的種屬特性的鑒別(如書寫人的年齡、性別、文化程度、籍貫、民族等種類的分析和鑒別);制作工具的種類認定(如書寫工具、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的種類認定);文件材料的種類認定(如紙張、墨水、油墨、墨粉、粘合劑的種類認定);文件制作方法的種類認定(如文件的性質、內容辯讀及文件的制作過程、順序、狀態等的分析和鑒別)。
文書:又稱文件。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種公文、合同、契約、書信、字據、證照等材料的總稱。文書鑒定中,泛指一切以文字、語言、圖形、符號為表現形式的記錄和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和信息的各種材料。文件按照制作方式可分為書寫文件、印刷文件和電子文件等;按照制作技術可分為普通文件和特種文件等;按照性質可分為真實文件、篡改文件、污損文件等;按照其狀態可分為原件和復制件等。
書寫文件:指各類手寫文件的統稱,也稱手寫文件。包括正常書寫文件、偽裝書寫的文件、摹仿書寫的文件和各類非正常條件下書寫的條件變化文件等。
印刷文件:又稱印刷品、機制文件。指采用各種印刷技術制作的各類文件的總稱。印刷文件包括傳統制版印刷文件、辦公設備機制文件、特種印刷文件等。傳統制版印刷文件包括:凸版印刷文件、凹版印刷文件、平版印刷文件、孔版印刷文件等;辦公設備機制文件包括:打印文件、靜電復印文件、傳真文件等。印章印文也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印刷文件。
電子文件:指通過計算機鍵盤、掃描儀、電子筆或各種攝錄設備等輸入,經計算機軟件(如文字、圖表、圖形、圖像編輯和處理軟件)的編輯、處理并儲存于硬盤、移動盤、光盤等存儲媒質上的文件。該類文件的載體不是傳統的紙張,必須通過計算機或專用設備進行讀取,也可通過計算機外圍設備(如打印設備)制作成普通的機制文件。
特種文件:是指采用特殊的制作方法,通常會運用不同的防偽技術和印刷工藝制作的有特定用途的文件,如貨幣、護照、身份證、信用卡及其它法定的證明身份的證件和有價票據等。
篡改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篡改文件是指利用真實文件采用作假的手段改變原真實文件的局部內容形成的內容虛假的變造文件,故又稱變造文件或局部變造文件。常見的作假手段有:添改、擦刮、拼湊、消退、掩蓋、替換等。廣義上篡改文件既包括采用作假的手段改動形成的變造文件,也包括因環境或其它意外因素導致受污染、損壞或發生其它變化的污損文件。
污損文件:指受污染、損壞或發生其它變化的文件,其與變造文件的區別在于文件的各種變化并非系故意采用作假的手段形成,通常是環境或意外所致,如污物污染、破碎、燒毀、浸損、粘貼、裱糊、模糊等。
原件:又稱原始文件,指最初形成的文件或實物。
復制件:指采用各種復制技術制作的原件的復制品。根據制作的手段可分為:復寫件、復印件、掃描件、照片、圖片等。
母件:指用于制作復制件的,其以上各層次文件的總稱。母件既可能是原件,亦可能其本身也是復制件。
文件物證:又稱文書物證。指以書寫、印刷或攝錄等方法制成的文件為載體,以文字、語言、圖形、符號為表現形式,記錄和提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物和文件內容及其真偽等信息的證物。文件物證既是一種物證,也是一種書證。
文書鑒定:又稱文件檢驗、文件鑒定、可疑文件鑒定等。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理論、方法和專門知識,根據鑒定人的經驗,并結合測量、檢測的結果, 通過綜合分析對各類文件的書寫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質、狀態、形成過程等進行的專業判斷。文書鑒定根據鑒定的對象和任務可分為:筆跡鑒定、印章印文鑒定、印刷文件鑒定、篡改文件鑒定、污損文件鑒定、文件材料鑒定、文件制作時間鑒定、特種文件鑒定等。
文件系統:系統是指事物的統一體或集合體,它是由事物的全部要素構成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互為邏輯的綜合整體。文件系統是指具體案件中由文件物證自身的各要素構成的,并與案件事實的其它外部要素有關的,在時間和空間的分布上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互為邏輯的綜合整體。
文件系統要素:要素是指事物必須具備的實質或本質、組成部分。文件系統要素既指具體案件中構成文件物證系統的所有部分,及文件系統的內部要素。構成文件系統的內部要素一般包括:文件的形式、內容、言語、筆跡、材料、工具、印跡、污損、防偽及其它痕跡等,同時這些內部要素又與案件實事有關的其它外部要素密切聯系,如與案件有關的人、物、事、時間、地點、方法、物質條件等。
文件系統鑒定:指從具體案件出發,把文件物證作為與案件實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通過對文件系統要素和與案件實事有關的其它要素的綜合分析,采用各種檢驗手段,綜合判斷文件要素之間以及與案件系統其它相關要素之間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規律或相互關系,鑒別文件的真偽。
筆跡鑒定:又稱筆跡檢驗。指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性在書寫的字跡、符號、繪畫中的反映,通過檢材與樣本筆跡的比較、鑒別,從而確定文件物證書寫人的專門技術。
印章印文鑒定:簡稱印文鑒定。指根據印章在制作、使用、保存過程形成的印面材料和結構特性在印文中的具體反映,通過檢材與樣本印文的比較、鑒別,從而確定文件物證上印章印文真偽的專門技術。
印刷文件鑒定:又稱機制文件鑒定。指根據印刷工藝和印刷設備的材料和結構特點及其變化規律在承印物(文件載體)上的具體反映,通過對根據印刷原理、方法制作的各類文件進行分析、比較和鑒別,確定文件物證的印刷工具、印刷方法、印刷過程及其真偽、來源、關系等的專門技術。
篡改文件鑒定:狹義上的篡改文件鑒定又稱變造文件鑒定,指綜合運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對文件物證是否存在變造事實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以及恢復或辨認被篡改的原有內容的一項專門技術。根據篡改手段的不同,篡改文件鑒定通常可分為:添改文件鑒定,擦刮文件鑒定、拼湊文件鑒定、消退文件鑒定、掩蓋文件鑒定、換頁文件鑒定、文件印壓字跡鑒定等。廣義上篡改文件鑒定既包括變造文件鑒定,也包括污損文件鑒定。
污損文件鑒定:指根據受污染、損壞或發生其它變化的文件物證的物質特性,采用理化檢驗方法對其進行恢復、整理、顯現和鑒別的專門技術。常見的污損文件有:污染文件、破碎文件、燒毀文件、浸損文件、粘貼文件、裱糊文件、模糊文件等。
文件材料鑒定:指根據制作文件的物質材料特性,采用形態比對和理化檢驗方法對其理化特性、種類進行分析和鑒別的專門技術。文件材料鑒定包括:紙張鑒定、墨水鑒定、油墨鑒定、墨粉、粘合劑鑒定等。
文件制作時間鑒定:指根據文件物證系統要素的特性及其變化規律,對文件的制作過程、順序和形成時間進行鑒別的專門技術。文件制作時間鑒定包括:印刷文件制作時間鑒定、印章印文蓋印時間鑒定、印字先后順序(又稱朱墨時序)鑒定、書寫時間鑒定、電子文件制作時間鑒定等。
特種文件鑒定:指根據特種文件的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及采用的防偽技術等特性,必要時通過與真實文件(或標準樣本)的比較檢驗,采用形態比對和理化檢驗方法或專門儀器檢測方法等對其真偽進行鑒別的專門技術。
文件檢驗學:簡稱文檢學。指綜合運用現代科學的理論和技術方法,以與案件有關的文件物證為對象,研究文件的形成與變化,文件檢驗的理論和方法,以及利用文件進行犯罪的規律和特點的一門技術科學。
第2部分 文書鑒定通用程序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案件的受理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案件的檢驗/鑒定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送檢材料的流轉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結果報告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檢驗記錄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檔案管理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的出庭程序。
本部分適用于文書鑒定中的各項鑒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適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2007年8月7日司法部頒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GB/T 19267* 刑事技術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
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SF/Z JD0201002*-2010 筆跡鑒定規范
SF/Z JD0201003*-2010 印章印文鑒定規范
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鑒定規范
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損)文件鑒定規范
SF/Z JD0201006*-2010 特種文件鑒定規范
SF/Z JD0201007*-2010 朱墨時序鑒定規范
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鑒定規范
*勘誤說明:原文依次為“GB/T 19627,SF/Z JD0201001、SF/Z JD0202001、SF/Z JD0201002、SF/Z JD0201003、SF/Z JD0201004、SF/Z JD0201005、SF/Z JD0201006、SF/Z JD0201007”。現依次更正為“GB/T 19267,SF/Z JD0201001、SF/Z JD0201002、SF/Z JD0201003、SF/Z JD0201004、SF/Z JD0201005、SF/Z JD0201006、SF/Z JD0201007、SF/Z JD0201008”。
受理程序
案件的接待
接待人由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安排。
接待人應當具有文書鑒定人資格。
接待人應當主動要求委托人提供介紹信、委托書等有關委托手續,并要求其出示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如身份證、工作證、律師證、護照等)。
對于疑難、重大案件,接待人應向專業技術負責人匯報,專業技術負責人應參與接待,決定案件是否受理。
了解案情
了解案件情況的途徑
委托方對案件情況的介紹;
有關人員的當面陳述;
閱讀有關的案件卷宗;
實地勘驗和調查;
其它合法途徑。
了解案件的內容
案件發生的經過、性質、爭議的焦點及其它相關情況;
詢問文件的制作、發現、提取、保存等詳細過程;
了解什么人、為什么要提出鑒定,對文件中懷疑的內容是否明確,以及懷疑對象和其它相關人員的個人情況、利害關系等;
注意發現和了解是否有與文件內容相關的其它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存在;
詢問是否首次鑒定,如不是首次鑒定的,應了解歷次鑒定的具體情況。
審查送檢材料
查明檢材的情況
審查送檢的檢材是否符合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3部分 文件物證勘驗和提取的要求,并重點查明以下事項。
檢材的來源:檢材是由誰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關情況;
檢材的數量:檢材有多少冊、份、張、頁等具體數量;
檢材的狀態:檢材是否原件或復制件或復寫件等,是否有破損、污染等現象。
查明樣本的情況
審查提供的樣本是否符合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4部分 文書鑒定樣本收集和制作要求,并重點查明以下事項。
樣本的性質:樣本是否系自然樣本或實驗樣本,案前或案后樣本;
樣本的數量:樣本有多少冊、份、張、頁等具體數量;
樣本的狀態:樣本是否為原件或復寫件、復制件等,是否有破損、污染等現象;
樣本的可靠性:樣本的來源、書寫人是否確定等有關情況;
初步審查樣本的數量和質量是否滿足鑒定要求;
如需當場提取樣本的,應遵循SF/Z JD0201001-2010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4部分 文書鑒定樣本收集和制作要求;
如需補充樣本的,應將有關要求明確告知委托人,并協商補充樣本的時限。
明確鑒定要求
明確委托方具體的鑒定要求,及通過鑒定需要證明的具體案件事實。
對于委托要求不明確或不準確的,接待人應提供技術咨詢。
確認委托方提出的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文書鑒定的范圍。
決定是否受理
初步評價實驗室現有資源是否滿足鑒定要求,決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況可以不予受理。
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樣本不具備比對條件的;
鑒定要求不明確的;
委托方故意隱瞞有關重要案情的;
在委托方要求的時效內不能完成鑒定的;
實驗室現有資源不能滿足鑒定要求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受理的情況。
決定受理的
應與委托人簽訂《鑒定委托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應當滿足《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要求;
應向委托人說明合同中所需填寫的內容,并明確告知各項格式條款的具體內容;
要求委托人如實、詳細填寫合同書中的相關內容,并認真審查委托人填寫的各項內容。
決定不受理的,應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如不能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應向委托人出具《材料收領單》。
材料接受后,應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的時限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不受理的,應將送檢材料退回委托人,并向其說明原因;
決定受理的,繼續。
登記
案件接收后應當進行統一登記,并按照要求認真登錄有關內容。
決定受理的,應對案件進行惟一的編號。
檢驗/鑒定程序
鑒定的啟動
案件受理后,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鑒定程序、組成鑒定組,并指定第一鑒定人。
選擇鑒定程序
鑒定機構可根據機構資源的具體情況,設置不同級別的鑒定程序;
鑒定程序可分為普通程序、復雜程序和(或)會檢程序,各級鑒定程序中鑒定組要求見4.2;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初次鑒定的一般案件進入普通程序;復核、重新鑒定,或重大、疑難案件的鑒定可直接進入復雜程序;已經多次鑒定并產生重大分歧意見的,或特別重大案件的鑒定可直接進入復雜程序或會檢程序。
確定鑒定組和鑒定人
文書鑒定的鑒定人應當具備文書鑒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文書鑒定鑒定人執業資格;
文書鑒定須由2人以上(含2人)鑒定人組成的鑒定組共同完成;
根據鑒定程序確定鑒定組鑒定人,各級鑒定程序中鑒定組及鑒定人的要求見4.2;
鑒定組實行第一鑒定人負責制,第一鑒定人負責組織鑒定的實施,控制鑒定的時限,記錄檢驗的全部過程。
鑒定程序和鑒定組的要求
普通程序中鑒定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二個條件。
鑒定人為2人;
第一鑒定人應當具有文書鑒定專業中級技術職稱。
復雜程序中鑒定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鑒定人為3人以上(含3人);
第一鑒定人應當具有文書鑒定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鑒定人中應當要有2名以上具有文書鑒定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鑒定人。
會檢程序中鑒定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鑒定人為4人以上(含4人);
第一鑒定人應當具有文書鑒定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鑒定人中應當要有3名以上具有文書鑒定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鑒定人。
獨立鑒定和共同鑒定
鑒定組內各鑒定人首先應當分別進行獨立檢驗,作出初步的檢驗/鑒定意見。
鑒定組內各鑒定人的鑒定時限由第一鑒定人負責協調和控制,確保鑒定在委托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因各種原因導致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不能保證按時完成鑒定的,由第一鑒定人與委托方聯系,商定延長鑒定時限及解決辦法,并作好有關記錄。
獨立鑒定完成后,再由第一鑒定人組織鑒定組鑒定人共同討論。
共同鑒定中出現意見分歧的,鑒定人有權保留自己的意見,最終的鑒定結論應遵循第6款結果報告程序。
鑒定組內送檢材料的流轉遵循第5款要求。
檢驗/鑒定原則和方法
檢驗/鑒定的原則
先宏觀檢驗后微觀檢驗;
先無損檢驗后有損檢驗;
進行有損檢驗前應當告知委托方可能造成的損壞后果,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方可進行;
進行有損檢驗前應先固定原貌(可采用拍照等復制方法),并進行預試驗;
進行有損檢驗時應盡量選用對檢材破壞范圍小、破壞程度低、用量少的方法。
檢驗/鑒定方法
鑒定人應遵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鑒定方法的選擇原則,根據鑒定要求確定檢驗/鑒定方案、選擇檢驗/鑒定方法,并嚴格按照相應的鑒定規范或文件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進行。
筆跡鑒定應當遵循SF/Z JD0201002*-2010《筆跡鑒定規范》;
印章印文鑒定應當遵循SF/Z JD0201003*-2010《印章印文鑒定規范》;
印刷文件鑒定應當遵循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鑒定規范》;
變造文件鑒定、污損文件鑒定、印壓字跡的顯現等應當遵循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損)文件鑒定規范》;
特種文件鑒定的應當遵循SF/Z JD0201006*-2010《特種文件鑒定規范》;
文件上各類印跡與文字交叉部位形成順序鑒定的應當遵循SF/Z JD0201007*-2010《朱墨時序鑒定規范》;
文件材料鑒定應當遵循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鑒定規范》;
檢驗/鑒定中使用文書鑒定專門儀器的,應當按照相應儀器的檢驗規程或作業指導書進行;
使用其它理化分析儀器,檢驗方法應當遵循相應儀器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如GB/T 19267*刑事技術微量物證的理化檢驗;
選擇的檢驗/鑒定方法系非標準方法的,應事先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驗證和確認,并文件化。
*勘誤說明:原文依次為“SF/Z JD0202001、SF/Z JD0201002、SF/Z JD0201003、SF/Z JD0201004、SF/Z JD0201005、SF/Z JD0201006、SF/Z JD0201007,GB/T 19627”。現依次更正為“SF/Z JD0201002、SF/Z JD0201003、SF/Z JD0201004、SF/Z JD0201005、SF/Z JD0201006、SF/Z JD0201007、SF/Z JD0201008,GB/T 19267”。
送檢材料的流轉程序
送檢材料的標識
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對送檢材料進行惟一的標識。
送檢材料的標識一般由案件接待人或第一鑒定人及時進行,并認真核對。
檢材的標識,應遵循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3部分 文件物證勘驗和提取的要求》中檢材的標識方法。
樣本的標識,應遵循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4部分 文書鑒定樣本收集和制作要求》中樣本的標識方法。
送檢材料的備份
檢驗前應當對送檢材料(包括檢材和樣本)進行備份。
檢材、樣本的備份可采用拍照、復印或掃描復制等方法,備份的復制件應當清晰,能真實反映檢材和樣本的原貌。
備份檢材和樣本復制件應當對照檢材和樣本的標識進行惟一標識。
送檢材料的交接
送檢材料在鑒定組鑒定人中流轉的過程中,應辦理交接手續。
鑒定組鑒定人在檢驗過程中,禁止在送檢材料上作任何記號,禁止對送檢材料有任何人為的污染、損壞或其它任何改動行為。如需進行破壞性檢驗的,應當遵循第4.4.1款檢驗/鑒定原則進行。
鑒定組鑒定人在檢驗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送檢材料,防止送檢材料被污染、損壞或遺失。
送檢材料的補充
獨立鑒定中,如需補充送檢材料的,鑒定人應說明需補充的具體材料及要求。
第一鑒定人根據鑒定組鑒定人的意見,組織鑒定組討論最終確定是否需要補充材料。
決定補充材料的,應及時與委托方聯系協商補充材料的內容、要求、方式及時限,并作對有關情況的進行記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補充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鑒定時限內。
形成結果報告程序
形成結果報告的原則
第一鑒定人負責匯總獨立鑒定中各鑒定人的檢驗結果,并組織鑒定組鑒定人共同討論。
鑒定結論一致的,由第一鑒定人匯總檢驗結果及時起草鑒定文書草稿,并及時提交復核和簽發。
鑒定結論出現意見分歧的,第一鑒定人負責組織鑒定組鑒定人共同進一步研究和討論,如最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下款處理。
意見分歧的處理
普通鑒定程序中,如出現意見分歧,通過鑒定組共同討論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進入復雜鑒定程序。
復雜鑒定程序中,如出現意見分歧的:
通過鑒定組共同討論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以絕大多數(三分之二以上)鑒定人的意見為最終的鑒定結論,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如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的(未形成絕大多數意見的),則進入會檢程序。
會檢程序中,出現意見分歧的:
會檢鑒定組共同討論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以絕大多數(四分之三以上)鑒定人的意見為最后的鑒定結論,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如出現重大意見分歧的(未形成絕大多數意見),可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有關規定聘請專家協助鑒定,再由鑒定組共同討論達成最終意見,或作無法做出鑒定結論處理,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復核和簽發
鑒定結論由具有復核鑒定人資格的鑒定人(授權簽字人)進行復核。
復核人應當對鑒定使用的檢驗/鑒定方法、鑒定結論的依據及檢驗記錄等方面,主要從技術符合性上進行全面審查,并簽名確認。
鑒定文書應當由簽發人簽發。
簽發人應當對鑒定項目及各鑒定人的資格、能力、鑒定程序、檢驗記錄等,主要從程序符合性上進行全面審查,并簽名確認。
鑒定文書
由第一鑒定人如實按照鑒定組討論、研究達成的檢驗/鑒定意見起草鑒定文書草稿。
鑒定文書草稿經復核和簽發后,由第一鑒定人按照修改意見進行修改。
第一鑒定人按照修改的鑒定文書草稿根據司法鑒定文書規范進行制作正式的鑒定文書。根據文書鑒定的專業特點,鑒定文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委托人:委托機構(或人)。
委托日期:委托鑒定的具體日期。
委托事由:包括委托方的案號、案由或委托鑒定的簡要理由等。
送檢材料:通常包括需要鑒定的材料(簡稱“檢材”)和供比對的材料(簡稱“樣本”)。
鑒定事項:具體的檢驗/鑒定要求。
檢驗過程:包括檢驗程序、方法,使用的儀器、檢測條件,檢驗中發現的現象及檢驗結果等。
分析說明:對檢驗過程中發現的現象及檢驗結果進行綜合的分析評斷,并闡述作出相應鑒定結論的具體依據。
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的表述應準確客觀、并簡明扼要。
落款:鑒定人簽名并加蓋鑒定機構的鑒定專用章。
附件:檢材和樣本復制件、特征比對表、驗圖片、圖譜等。
鑒定人應對鑒定文書進行審核和校對,并簽名確認,建議鑒定機構設置專職校對人對鑒定書的文字進行校對。
鑒定報告的發送
正式鑒定文書一般為一式四份,其中給委托人兩份(正本和副本);管理部門存檔一份;鑒定室存檔一份。
鑒定人及復核人應在正式的鑒定文書上簽名確認,并加蓋鑒定機構鑒定專用章,如通過檢查機構或實驗室認可的應加蓋認可標識。
第一鑒定人負責整理需要返回的送檢材料、鑒定文書及委托方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并及時返還委托方或移交相關管理部門郵寄,并作好有關的交接記錄。
檢驗記錄程序
鑒定組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一切與鑒定活動有關的事項、情況都應當及時、客觀、全面的作好記錄,如有修改,應采用杠改方式,使被修改的原有內容能清晰辨認,不得事后涂改。
鑒定組鑒定人應妥善保存檢驗記錄、原始數據、圖片等有關原始記錄資料,并及時移交第一鑒定人。
第一鑒定人負責審查、匯總鑒定組各鑒定人的檢驗記錄、原始數據、圖片等原始記錄資料,并集中妥善保存。
檢驗記錄的主要內容及職責
案件受理程序中的有關情況,由接待人負責記錄。
鑒定人獨立檢驗的過程、鑒定結論或意見等內容,由鑒定人各自負責記錄。
鑒定組討論、研究的過程,及分歧意見處理情況、最終鑒定結論等內容,由第一鑒定人負責記錄。
檢驗中使用儀器設備的,儀器名稱、檢驗條件、檢驗結果等內容由檢驗人負責記錄。
鑒定過程中,與委托方聯系、確認鑒定材料的補充、鑒定事項的變更、鑒定時限的調整等情況,由第一鑒定人負責記錄。
鑒定報告完成后,有關出庭、報怨、投訴等情況,由第一鑒定人負責或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理并記錄。
以上各項的記錄內容應使用規定的記錄表格,記錄應由其它鑒定人或復核人進行審核。
檔案管理程序
鑒定部門應指派專門的檔案管理員,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接收、整理有關鑒定檔案。
文書鑒定的檔案資料應裝訂成冊,主要內容包括:
封面;
目錄;
鑒定文書(包括附件);
鑒定文書簽發稿;
案件受理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資料;
送檢材料流轉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資料;
檢驗/鑒定中形成的記錄資料,如檢驗記錄、圖表、圖片、數據等;
結果報告中形成的記錄資料;
其它相關資料。
第一鑒定人根據文書歸檔的有關規定詳細整理有關鑒定資料,并將整理好的檔案材料及時移交檔案管理員,并作好有關的交接記錄。
鑒定室的檔案管理員應按照有關規定詳細核對和整理有關鑒定檔案資料,并將整理好的檔案材料裝訂成冊并及時移交機構的檔案管理部門,并作好有關的交接記錄。
出庭程序
職責和原則
鑒定人依法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詢,是鑒定人應當履行的責任。
鑒定人接到審判機關的出庭通知后,應征得本鑒定機構同意后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詢。
普通案件,一般由第一鑒定人或由鑒定室指派一名鑒定人出庭,就出具的鑒定報告接受法庭質詢。
復雜、疑難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指派多名鑒定人共同出庭,就出具的鑒定報告接受法庭質詢。
出庭前的準備
熟悉有關法律、法規。
熟悉有關案件情況。
熟悉鑒定程序和鑒定方法,如與鑒定有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行業公認的方法、程序、規范等。
全面掌握鑒定報告的有關情況,如送檢材料、鑒定要求、檢驗過程和方法、鑒定結論和主要依據等。
準備與鑒定有關的展示資料,如檢驗圖片、《特征比對表》等。
準備詳實的個人資料,如鑒定人的執業證書、個人履歷(特別是有關鑒定的實踐經歷)及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書、實驗室/檢查機構認可資料等。
分析庭上可能提出的問題和出現的狀況,做好相應的應對準備。
出庭質證的行為規范
著裝規范:著裝整潔,不宜著便裝。男士以著正裝為宜;女士以著職業裝為宜。
舉止規范: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言行舉止得體。
語言規范:回答問題應說普通話,語言規范,不過多使用專業術語;口齒清楚,語氣平和而果斷,音量適中。
內容規范:鑒定人在接受法庭質詢中,回答問題的內容只限于與鑒定報告有關的內容。對于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及與鑒定無關的內容,鑒定人可以向法庭說明理由并拒絕回答。
第3部分 文件物證的勘驗和提取要求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文件物證勘驗的任務和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文件物證提取、固定、保存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文書鑒定中各項鑒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適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1部分 文書鑒定通用術語
術語和定義
SF/Z JD0201001-2010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1部分 文書鑒定通用術語 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均適用于本部分。
犯罪現場:指所有發生和存在犯罪行為的地點和場所的總稱。
現場勘查:指偵查人員依法對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檢查和記錄現場客觀狀態并利用其中蘊藏的信息,以獲取線索,尋找犯罪現場與犯罪事實之間關系的一項偵查活動。現場勘查包括現場勘驗、現場調查、現場分析和現場記錄等內容。
現場勘驗:指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物證以查明案件事實和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痕跡、物品等進行搜查、觀察、檢驗、提取、記錄等方面的專門工作,是現場勘查的重要內容,與現場調查、現場分析一起構成現場勘查的核心內容。
文件物證的勘驗:指以揭露違法犯罪、收集證據為目的,綜合運用偵查學和文件檢驗學的知識,根據文件物證的特點,由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或文件檢驗技術人員及其它法定人員依法對有關文件進行的調查、提取、固定及檢驗和分析判斷的活動。
勘驗記錄:在現場勘驗過程中通過調查、檢驗和分析判斷發現的情況的真實、客觀、全面的書面記載。勘驗記錄應標識勘驗人、參加人、記錄人、見證人及勘驗日期、地點等信息。
污染文件:特指被各類污染物質如糞便、精液、血跡等污染的污損文件。
破碎文件:特指被破壞、撕碎已分離成碎片的污損文件。
燒毀文件:特指已被燃燒、燒焦或正在燃燒的污損文件。
浸損文件:特指被水浸濕粘連、損壞的污損文件。
粘貼文件:特指用各類粘合劑粘貼在建筑物等物體上的污損文件。
特殊載體文件:特指用粉筆、涂料、土塊、雕刻工具等在建筑設施、地面等物體上書寫、雕刻形成的文件。
文件物證的勘驗
文件物證勘驗的任務
研究案件情況,發現可疑文件。
研究可疑文件,發現可疑文件與違法犯罪或案件事實的聯系。
對具有書證或物證意義的可疑文件應依法提取或扣押,及時掌握揭露犯罪或弄清案件事實的證據。
文件物證勘驗的程序
研究案件情況,仔細勘驗現場,發現可疑文件。
觀察文件的狀況,辨讀文件內容。
弄清文件用途,核實文件來源。
研究文件形式,發現可疑跡象。
分析判斷可疑文件與違法犯罪或案件事實的聯系。
依法提取或扣押可疑文件。
客觀、全面地制作文件物證勘驗記錄。
文件物證的提取和固定
提取和固定文件物證的原則
依法提取
提取文件物證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提取文件物證時應有見證人、有關當事人在場;
提取的文件物證應制作書面清單,并由提取人、在場見證人、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
保持原貌
能夠原物提取的要原物提取,不能原物提取的可拍照提取;
現場可疑文件,在提取時應先拍照、固定其在現場的原始狀態及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并在勘驗筆錄上作詳細記錄;
提取文件物證時應采取科學的方法,必要時應戴手套進行;
提取文件物證時應保持其原始的狀態,禁止在文件物證上增加物質和痕跡;
現場文件物證應及時提取,并盡快送檢。
安全保存
文件物證提取后應采用適當的方式進行包裝固定,防止其被污染、破壞、遺失;
文件物證的固定以保持其原貌為原則,禁止采用粘貼、裝訂、塑封等破壞性行為;
文件物證提取后應進行惟一性標識,防止被混淆或調換。
提取的文件物證經標識、固定后應妥善保存,防止保存環境導致其狀態產生變化;
文件物證的標識
無論是現場提取的文件物證,還是案件有關當事人提供的文件物證都應進行惟一性標識。
文件物證已經被包裝固定的,應在固定物封口進行標識,可采用專用標簽紙進行標識。
文件物證未進行包裝固定的,應在不影響其狀態和檢驗/鑒定的部位用專用標簽紙進行標識,禁止在文件物證上直接進行標識。
標識的內容應包括:
惟一性標識:一般采用“案號”+“文件物證”+“阿拉伯數字”順次進行惟一標識,可用大寫字母縮寫“JC”表示“文件物證”。如標識為“JC1(JC1-1、JC1-2……)、JC2(JC2-1、JC2-2……)、……”等;
文件物證的數量:可以用“冊”、“份”、“頁”、“張”為單位來表述,如果系冊和份的,應標明具體的頁數,用“×份×頁”表示;單頁的(不分形狀、大小)均用“1張(或1頁)”表示;
文件物證的狀態:應標明文件物證是否系原件或復寫件或復制件等,是否有被破損、污染等現象。標識時主要以文件物證上需檢對象的狀態為主,必要時對其它部分的狀態也應作出說明,如狀態一時難以確定的,應標明“待檢”;
標識人及標識日期:由提取人、證人、在場人、當事人等簽名并標明提取日期。
幾種特殊文件物證的提取和固定
污染文件
污染文件的提取應當遵循先提取污染物質后清洗的原則;
如有必要應提取的污染物質,并用潔凈器皿妥善保存,以備檢驗;
清洗污染文件時,以不擴大污染范圍、不破壞污染文件內容為原則。
破碎文件
提取破碎文件的碎片時應仔細、全面,文件碎片不論大小應全部提取;
破碎文件的固定應遵循先拼接后固定的原則;
拼接破碎文件時,可根據碎片上的手寫字跡、圖文、線條等內容,及紙張正反面性狀和碎片邊緣痕跡形態,逐塊進行拼接。
拼接的破碎文件可用玻璃或有一定硬度的透明薄膜進行固定,不宜進行裱糊、粘貼。
燒毀文件
提取已被燒毀的文件時,應以保持原狀、不再損壞為原則;
提取正在燃燒的文件時,應采用切斷氧氣來源的方法,禁止采用撲打、踩踏、澆水等破壞性方法;
燒毀文件的固定應遵循先整復后固定的原則;
燒毀文件的整復可用15%的甘油水溶液采用噴霧、氣熏等方法進行軟化攤平;
燒毀文件整復后可用玻璃或有一定硬度的透明薄膜進行固定。
浸損文件
對粘連的浸損文件在分離提取和展開時,應以盡可能避免二次損壞為原則;
對已浸濕粘連的浸損文件如不能直接展開的,應進行真空冷凍干燥后再小心分離;
對已干燥的浸損文件如不能直接展開的,可稍加潤濕,待其軟化后再小心分離。
粘貼文件
提取粘貼文件時,應以盡可能避免二次損壞為原則;
如粘貼的載體可直接提取的,盡量一并提取;
如粘貼的載體不能直接提取的,應遵循先拍照后分離提取的原則;
對不能直接分離提取的粘貼文件,可稍加潤濕,待其軟化后再小心分離提取;
提取時造成粘貼文件局部破損的,應作詳細記錄。
特殊載體文件
如文件載體可分離的,盡量原物提取;
如不能原物提取的,可采用拍照提取,或再用透明膠紙粘附提取;
用透明膠紙粘附提取的文字,可再粘貼在與文字顏色反差較大的紙張上固定;
對于雕刻的凹形文字,可采用多角度側光拍照提取,或采用拓印的方法提取。
第4部分 文書鑒定樣本的收集和制作要求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樣本收集的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樣本制作的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文書鑒定中樣本標識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文書鑒定中各項鑒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適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第1部分 文書鑒定通用術語
樣本的種類
按照樣本的用途劃分
同一認定樣本:指同一認定中供比較和對照的樣本,通常是客體的反映形象,如筆跡、印章印文等,也可以是客體自身,如印章、打印機、傳真機等。
非同一認定樣本:指非同一認定中供比較和對照的樣本,通常是文件種類鑒定中的樣本,包括與檢材的種類、性質、狀態相同的樣品,或與檢材同類的其他物質等。
按照檢驗對象劃分
筆跡樣本:反映書寫人書寫技能和書寫習慣的書寫符號系統樣本,主要是被審查對象書寫的字跡樣本,也包括繪畫樣本、圖形樣本和其它書寫符號樣本等。
印章印文樣本:反映印章印面結構特性的樣本,包括公章樣本、名章樣本、專用章樣本等。
文件制作工具樣本:反映文件制作工具結構和功能特性的樣本,包括打印機樣本、打字機樣本、復印機樣本、傳真機樣本、印刷工具樣本及其它制作文件的工具樣本等。
文件制作材料樣本:反映文件制作材料特性的樣本,包括懷疑為作案用的紙張、墨水、油墨、墨粉、粘合劑等樣本。
標準樣本:指特種文件的真實樣本,如貨幣票樣;各國護照、通行證的真實樣本及其他特殊票據的真實樣本等。
文書鑒定通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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