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政府令【第166號】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3年第1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1月3日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對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保留127項(行政許可事項11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5項)、取消10項、下放9項,現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本次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精簡的決定,切實加強后續監管,既要防止出現以備案、核準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也要防止出現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或下放后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現象。對保留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流程再造,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時限要求和監督措施等,并向社會公示。同時,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服務效率,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好服務。
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因新出臺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省政府下放審批權限確定由市級承辦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部門應在15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后,方可納入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對于條件成熟、可以下放的審批事項,實施部門應及時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后下放實施。
附件:
市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112項).xls
市級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5項).xls
市級取消行政審批事項(10項).xls
市級下放行政審批事項(9項).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