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4號)
2014年第4號《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4年1月11日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決定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有“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中“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第四條中“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十八條中“對外貿易經濟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九條第(二)項,將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商務主管部門后批復。”
五、在第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資審批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