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查工作細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查工作細則(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查工作細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查工作細則(試行)
198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看守所檢察工作實踐經驗,制訂本細則。
第一章 職權、任務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職權是:
(一)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看守所是否依法執行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實行監督。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基本任務是:檢察看守所執行有關法律、政策的情況,保障有關法律、政策的正確實施,保障依法羈押人犯;保護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維護在押人犯的合法權利;打擊在押人犯羈押期間的犯罪活動,維護監管秩序;通過檢察活動,對人犯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以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條 在看守所檢察中,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獨立行使檢察權。
看守所檢察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實事求是,調查研究,堅持原則,講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一節 對收押釋放人犯的監督
第四條 檢察看守所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證》、《拘留證》,被羈押的人犯是否與羈押證件一致。
第五條 檢察看守所為外地臨時羈押人犯是否有縣級以上公安、檢察、法院、安全和勞動改造機關的通緝、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定文書、證件。
第六條 檢察看守所是否有依法不應當收押的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第七條 檢察看守所是否收押有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
第八條 檢察看守所在接到有關法律文書后,是否立即釋放下列在押人員:
(一)拘留、逮捕后,24小時內經過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
(二)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
(三)辦案單位決定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法院決定不起訴、免予起訴的;
(五)人民法院判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
第九條 檢察在押人犯變更強制措施的手續是否完備。
第二節 對羈押人犯期限的監督
第十條 檢察看守所羈押人犯法的法定期限:
(一)對羈押即將到期的,是否及時報告檢察機關;
(二)對已超期羈押的,是否及時報告檢察機關;
(三)延長羈押期限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一條 對在押人犯超羈押期限的,應當報告檢察長,并及時向辦案單位提糾正,屬于上級承辦案件的在押人犯超羈押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檢察院向辦案單位提出糾正。
第三節 對執行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監督
第十二條 檢察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后,是否及時將罪犯交付執行。
第十三條 檢察看守所對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須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四條 檢察看守所對留所服刑的罪犯收押、減刑、假釋、釋放是否符合規定:
(一)是否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
(二)是否符合在看守所服刑的有關規定;
(三)對罪犯減刑、假釋是否合法;
(四)服刑期滿的是否依法按期釋放,并發給刑滿釋放證。
第四節 對看守所管理教育活動的監督
第十五條 檢察看守所對男犯和女犯、同案犯、未決犯和已決犯是否實行分押分管。
第十六條 檢察看守所對人犯的監室和活動場所,特別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監管戒是否嚴密安全。提審、押解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七條 檢察看守所是否有用人犯代行干警察(以下簡稱武警)對人犯使用械具、警戒、武器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八條 檢察看守所干警、執勤的人民武裝警察(以下簡稱武警)對人犯使用械具、警戒、武器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 檢察看守所對人犯的通信、接見、財物管理等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條 檢察看守所組織人犯生產勞動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一條 檢察看守所對人犯的伙食標準、生活衛生、病傷治療是否符合規定。
第二十二條 檢察看守所人犯死亡是否經法醫或者縣級以上醫院作出死因鑒定,是否經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驗,是否通知辦案單位及其家屬。
第二十三條 檢察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對人犯有無體罰虐待、侮辱人格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檢察看守所有無扣壓人犯上訴、控告、申訴材料以及打擊報復控告人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檢察看守所干警、武警有無對人犯及其家屬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為人犯通風報信、違法傳遞物品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檢察看守所干警有無虛報冒領、克扣囚糧或者侵吞人犯財物等行為。
第五節 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受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又犯罪案件。
對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脫逃后在外地作案,如果新罪是在發案地發現的,由發案地處理;捕回后發現的,按案件管轄分工辦理。
在檢察中發現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在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需要處以刑罰的案件,應當交原辦案單位處理。
第二十八條 檢察發現未決犯在羈押期間的犯罪案件,應當通知有關辦案單位并案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直接立案偵查看守所干警、武警在看守所內發生的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
第三十條 辦理看守所內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法律并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濟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紀檢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六節 對申訴和控告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受理下列申訴、控告:
(一)在看守所服刑罪犯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二)在押人犯及其家屬對看守所干警和武警看守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
(三)上級檢察院和本檢察長交辦的。
第三十二條 對申訴、控告案件,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可以自行查處,也可會同有關部門查處。
對確屬冤錯的申訴案件,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法院提出抗訴。對無理申訴的,一般應當面駁回。
對控告屬實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當要求主管部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控告不實的,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其中誣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制度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檢察工作必須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看守所檢察工作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看守所進行檢察,對每個環節上發生的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并提出糾正,特別是對違法收押、釋放的,做到當天發現當天提出糾正。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及時查明情況提出糾正。
看守所檢察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請示報告、定期總結和處理、糾正問題的登記等制度。檢察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分別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一般應當實行駐所檢察。
第三十五條 看守所檢察,可以聽取情況介紹,召開看守所干警座談會、調查會、個別談話,調閱看守所有關文件材料,列席看守所、武警中隊有關看管工作會議,察看監室、人犯活動場所和警戒設施等。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檢察工作人員在檢察中可以找人犯談話,聽取人犯的反映和意見。
檢察工作人員找女人犯個別談話時,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機關的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情況,交換意見。
第三十八條 檢察發現看守所看管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應當報請檢察長要求公安機關解決。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調查解決。
第三十九條 檢察發現在押人犯喊冤或者有錯拘、錯捕、錯判可能的,應當及時報告檢察長處理。
第四十條 檢察發現有關部門的辦案人員在看守所內有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提出糾正。
第四十一條 檢察發現的一般違法行為,可口頭提出糾正,對嚴重違法的,應當使用《糾正違法通知書》并要求告知處理結果;對拒不糾正的,報告上級檢察院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第四十二條 辦理看守所工作人員、武警的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前,可以會同主管部門聯合調查。
第四十三條 在看守所檢察中,對看守所嚴格依法管理教育的典型經驗,可以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總結推廣。
第四十四條 對看守所發生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檢察機關;下列重大問題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組織反革命集團、組織越獄、劫獄;
(二)行兇殺人、放火、搶奪武器、報復、傷害看守所干警和武警、聚眾鬧監、集體脫逃、重大案犯脫逃的;
(三)在押人犯中發生重大疫情、重大傷亡事故;
(四)私放款決犯和已決犯、體罰虐待人犯致死致殘、非法擊斃人犯和強奸女犯等。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看守所檢察工作的領導。上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看守所檢察的業務指導,注意總結交流經驗;組織看守所檢察干部進行巡回檢查或者交叉檢查,不斷提高看守所檢察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