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關于加強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關于加強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關于加強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關于加強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5號)的有關要求,規范城市配送運輸經營活動,改善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環境,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現就加強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城市配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領域,是發展現代物流的關鍵環節,是保障城市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的基礎支撐。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機動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配送在滿足城市居民生產生活需求、維護城市功能正常運轉、促進新興服務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城市配送車輛“進城難、停靠難、裝卸難”等現象依然突出,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機制不健全、車輛裝備標準化程度不高、配送服務不規范、車輛通行管控措施不適應等問題還未得到有效解決,影響了城市配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加劇了城市交通擁堵。
加強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物流業發展系列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是深化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見》(交運發〔2013〕138號)的有效舉措,是提高城市道路資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進節能減排的迫切要求。各地區特別是對配送車輛在通行時間、區域上采取限制和禁止通行措施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物流業發展的高度,從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加強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出發,堅持“客貨并舉、便民高效、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為加快構建服務規范、方便快捷、暢通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體系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強化城市配送運力需求管理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配送運輸需求的調查工作,廣泛聽取配送企業、商貿流通企業、生產制造企業和商務等有關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各方面意見建議,歸集、整理城市限行區域配送需求基本信息,強化城市配送運力需求管理;會同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城市配送車輛運力調控計劃,引導城市配送企業調整運力結構、配置運力資源。從事城市配送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對于從事城市配送運輸經營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車輛管理檔案中標注“城市配送”。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城市配送車輛運力調控計劃,作為優化配送車輛通行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城市配送車輛技術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商務等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城市配送車輛車型及其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技術管理,推動城市配送車輛的標準化、專業化發展,有效解決客車載貨、非法改裝、“大噸小標”等問題。城市配送車輛應當符合《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29912)的具體規定,采用封閉、廂式、罐式等裝置,實行無裸露配送運輸。從事冷藏保鮮運輸的城市配送專用車輛,還應當配備全程溫控車載設備。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城市配送車輛,應當滿足《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有關技術要求。鼓勵城市配送運輸經營者使用出廠已裝備起重尾板的車輛,提升配送車輛裝卸效率。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城市配送車輛專用標識式樣和管理規范。對于申請張貼、噴涂專用標識的,其車輛應當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等相關技術要求。
四、規范發展城市貨運出租汽車
發展貨運出租汽車的城市,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因地制宜、適度發展、總量控制的原則,研究制定貨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明確貨運出租的車型、數量、運價、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嚴禁貨運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和轉讓;會同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配送市場需求,制定本地區貨運出租運力投放計劃;加快出臺貨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督促貨運出租經營者健全運營管理和投訴受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引導企業建立城市配送貨運出租運營指揮調度系統,促進城市貨運出租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五、優化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管理措施
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綜合考慮城市配送需要、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并及時向社會發布限制、禁止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加強對大型物流中心、公用型城市配送中心和分撥中心等配送基礎設施周邊道路的交通管理,科學施劃和設置貨運車輛通行的標志標線,優化城市配送運輸通道網絡。
對于配送車輛在行駛時間和區域方面采取限制和禁止通行措施的城市,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保證需求、便利通行、分類管理、適度調控的原則,結合城市配送運力調控計劃,加快建立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配送車輛通行調控機制,制定出臺保障配送車輛通行便利的管理政策。在實施配送車輛通行管理中,對從事生活必需品配送的企業、從事鮮活農產品和冷藏保鮮產品配送的企業、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從事配送業務的企業、開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為AAA級的企業以及規模較大的網絡型零擔運輸和快遞企業、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運輸企業,可優先考慮給予其通行便利。
六、完善城市配送車輛停靠管理措施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負責停車管理的部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城市配送車輛停靠限制措施,明確城市配送車輛分時、錯時和分類停車要求;科學施劃城市配送車輛專用臨時停車位或者設置臨時停車港灣,完善停車位標志標線,制定相應的停車管理辦法,防止停車設施被挪用、占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制定相應措施,為確需在其他車輛禁停的路段臨時停靠配送車輛提供便利。
七、提升城市配送運輸服務水平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城市配送運輸企業加強與生產企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合作,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鼓勵企業加快物流信息化管理技術、衛星定位技術以及標準化托盤、裝卸輔助設備等先進技術和裝備的應用;引導企業創新管理模式,積極發展先進運輸組織方式,科學設計、合理優化配送線路,強化配送市場資源整合,提高城市配送運輸服務能力和水平;指導、督促配送運輸企業完善運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行車日志,加強配送車輛的例檢和維護,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八、強化城市配送運輸市場監督管理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城市配送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按照《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6〕294號)的要求,對城市配送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及時抄告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的監督管理,督促配送車輛按照規定的時段和路段行駛、按照規定停放車輛。加強與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依法嚴格查處客車載貨、非法改裝、假牌假證、無證運輸等嚴重違法行為。
九、健全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機制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管理工作協商、協調、協同工作機制,強化資源共享與執法聯動,密切溝通聯絡,明確任務目標,落實政策措施,共同推動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取得實效。省級各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城市各有關管理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結合各自實際,聯合制定本地區城市配送運輸與車輛通行管理辦法或實施意見。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