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問題的通知
關于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
關于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問題的通知
關于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問題的通知
(2014)司鑒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司法鑒定管理局(處):
經與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協商,現就適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損傷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審判或者正在審判,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鑒定的,適用原鑒定標準。但按照《損傷標準》不構成損傷或者損傷程度較輕的,適用《損傷標準》。
二、 致人損傷的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進行損傷程度鑒定的,適用《損傷標準》。
三、 對于2014年1月1日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依照原鑒定標準進行。
請及時將本通知內容告知各司法鑒定機構。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