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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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關于公開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關于公開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現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要求,將我部目前保留的4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公開。如對我部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將意見內容發送至xzsp@mcp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
文 化 部
2014年2月13日
文化部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
項目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19001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無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9002 文化部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于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無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9003 文化部 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無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4項:“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 無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9004 文化部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審批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席令第42號)第十五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調查結束后,應當向批準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無 與境外組織合作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境外個人依托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