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武漢、上海海事法院:
為了適應長江的進一步開發利用和對外開放的需要,經研究,決定調整武漢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對長江干線的管轄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武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為:自四川蘭家沱至江蘇瀏河口的長江干線,包括重慶、涪陵、萬縣、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磯、武漢、黃石、九江、安慶、銅陵、蕪湖、馬鞍山、南京、鎮江、江陰、張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瀏河口以下區域,仍歸上海海事法院管轄。
2.武漢等六個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圍,仍執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146號文件的規定,受理18類海事、海商案件。
3.張家港至瀏河口一段水域內的海事、海商案件,凡在1987年8月15日以前提起訴訟的,仍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1987年8月16日以后提起訴訟的,由武漢海事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