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集中清算機制及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為促進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健康規范發展,建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集中清算機制,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達成的人民幣利率互換等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按要求進行集中清算,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提供集中清算服務。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是指市場參與者將其達成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提交上海清算所進行集中清算,由上海清算所作為中央對手方(CCP)承繼交易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并按照多邊凈額方式計算市場參與者在相同結算日的利息凈額,建立相應風險控制機制,保證合約履行、完成利息凈額結算的處理過程。
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應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確認。
二、市場參與者參加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應與上海清算所簽訂《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協議》。
由上海清算所進行集中清算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適用市場參與者與上海清算所簽訂的《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協議》。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上海清算所應開始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的集中清算服務。
自2014年7月1日起,金融機構之間新達成的,以FR007、Shibor_ON和Shibor_3M為參考利率的,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凡參與主體、合約要素符合上海清算所有關規定的,均應提交上海清算所進行集中清算。不能進行集中清算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說明。
四、上海清算所應從制度、人員、系統等多方面入手,建立嚴格的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風險管理機制,包括但不限于:
制訂集中清算業務參與者標準,建立參與者信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
建立保證金、清算基金、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管理制度,合理測算集中清算參與者頭寸的盯市價值和風險敞口,定期開展回歸測試和壓力測試;
建立集中清算業務參與者違約處理機制,落實銀行授信等流動性支持措施,確保清算業務安全平穩運行。
五、市場參與者因參與集中清算業務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的保證金、清算基金等,屬于所提交的機構所有,應僅用于履行集中清算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其違約處理。
上海清算所應將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參與機構提交的保證金、清算基金與自有資產相隔離,嚴禁挪作他用。
六、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參與機構應確保相應的資金賬戶有足夠余額用于資金結算和保證金結算。
處于結算過程中的資金或保證金只能用于該筆結算,結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銷。
七、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等規定的合格中央對手方的標準,對上海清算所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市場成員應根據有關監管要求,對由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按照合格中央對手方標準計算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八、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應加強協調配合,分別做好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清算的日常監測工作,并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相關情況以書面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九、上海清算所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轄區內機構參與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的有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機構參與人民幣利率互換集中清算業務的日常管理。
十、同業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制訂具體的交易、清算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敞口情況、交易活躍程度、定價機制完善情況、標準化程度及指定集中清算機構的準備充分性等情況,決定其他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進行集中清算的類別及具體品種。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