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海油安辦各分部,有關中央企業: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對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推動作用。但從各地區反映的情況看,部分地區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對宣傳貫徹落實《暫行辦法》重視不夠;二是未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承包單位施工資質等級等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三是一些基層安全監管部門仍然對承包單位的信息告知采取以備案名義實施行政審查。為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防止和減少外包工程事故,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從事非煤礦山開采活動的企業以外包形式施工作業現象越來越普遍,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發態勢,如2013年全國非煤礦山共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較大事故19起、死亡74人,其中外包施工單位發生14起、死亡56人,分別占74%和76%。為此,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要高度重視,深入貫徹落實《暫行辦法》,切實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嚴厲打擊轉包和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行為,努力防止和減少外包施工事故,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發包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加強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發包單位要審查承包單位依法應當取得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承包單位與承攬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資質;認真審查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其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定期對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相關情況進行檢查;要將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并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等管理。
(二)簽訂和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4〕1號)要求,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要在外包工程開工前,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要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安全投入的項目及項目金額或者投入比例,并監督承包單位將各項安全投入落實到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各項責任,做好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與培訓、事故應急救援、安全檢查與考評等工作。
(三)構建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和銜接工作,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啟動相關事故應急預案。實行總發包的,要督促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項發包的,要將承包單位編制的外包工程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承包單位要認真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
(一)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施工資質。根據《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規定需要取證的,承包單位應當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該實施辦法規定應當取證范圍以外的,承包單位不需要申領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資質是證明施工能力的依據,承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暫行辦法》有關資質要求的各項規定,保證其施工資質與承攬工程的規模相匹配。
(二)加強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承包單位要健全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確保項目部負責人具備安全資格。要對項目部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與考核。
(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承包單位要把施工現場管理作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點,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時治理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承包單位要嚴格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其項目部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項目部負責人。
(四)及時報告外包工程相關信息。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的省(區、市)從事施工作業的,要向作業所在地的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外包工程相關情況,并將企業基本信息和項目部有關信息如實錄入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統。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的指導意見》(安監總辦〔2011〕75號)有關規定,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承包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要向作業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外包工程相關情況。
根據海洋石油安全監管職責劃分,海洋石油外包工程的承包單位,要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或者監督處書面報告外包工程相關情況。
四、切實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監管工作
(一)積極開展《暫行辦法》宣傳貫徹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安全監管人員和非煤礦山企業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暫行辦法》各項規定。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盡快制定實施《暫行辦法》的配套措施,對有關承包單位的信息報告、跨地區承包單位的安全監管、有關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及書面報告的要求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二)加強對外包工程施工事故的監管。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向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通報,并參照本地區企業的處理標準提出對承包單位的處理建議;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邀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海洋石油外包工程承包單位事故處理工作,由海油安辦各分部參照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執行。
根據事故統計原則,外包工程事故的統計數據納入發包單位統計范圍,但事故責任的判定要以事故調查處理結論為準。此外,對外包工程的承包單位事故基本信息,由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監管部門及時錄入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統。
(三)強化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摸清轄區內外包工程以及承包單位的相關情況,加強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安全監管工作。要重點檢查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簽訂、承包單位施工資質特別是其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技術力量配備等情況,對轉包、違法發包和違法分項發包等行為,要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
(四)嚴格執行信息報告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承包單位信息報告制度,對承包單位不按規定進行書面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深入貫徹國務院有關轉變職能和簡政放權精神,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并對承包單位的信息報告做好事中事后監督工作,嚴禁以“報告”或者“備案”等任何名義對承包單位信息報告事項實施行政審查或者增設其他許可條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