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歸誰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歸誰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歸誰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歸誰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號請示報告收悉。
關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加拿大籍華人姜偉明與中國公民陳科離婚一案有關子女歸誰撫養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對該案審理中涉及的外籍華人離婚后子女撫養的問題,應適用我國法律,按照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處理時,對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見。鑒于姜偉明、陳科之子陳宇(現年12歲)過去主要由其母姜偉明撫養,本人又堅決表示不愿隨父陳科生活的實際情況,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即根據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陳宇以仍由其母姜偉明撫養為宜。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