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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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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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教育部 財政部
2014年2月21日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章開展,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jù)《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應根據(jù)本校組織機構設置狀況,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guī)模和現(xiàn)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訂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tǒng)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四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條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在各基層單位研究生規(guī)模的基礎上,對培養(yǎng)質量較高的基層單位、學校特色優(yōu)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shù)膬A斜。
第七條 高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可根據(jù)實際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tǒng)一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yè)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九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之間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lián)合培養(yǎng)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jù)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xiàn)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十二條 高校應根據(jù)學校自身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yōu)榛緱l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和體現(xiàn)創(chuàng)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yè)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yè)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高校應根據(jù)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采取復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yǎng)模式創(chuàng)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huán)節(jié),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八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chuàng)業(yè)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九條 高校應及時報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將評審材料報其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材料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jù)、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匯總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后,每年10月31日前,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教育部、財政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備案材料,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