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電報請示收悉。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我們意見,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號批復辦理。即:“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判處
死刑緩期2年執行顯然過輕,而確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必要時,應當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不宜由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此復。
198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