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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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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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2月21日
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實施意見
中央編辦 質檢總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扎實推進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檢驗檢測認證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加強質量安全、促進產業發展、維護群眾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對檢驗檢測認證的需求日益增長,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呈現出良好發展勢頭。但我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尚處于發展初期,缺乏政府統一有效的監管,規模普遍偏小,布局結構分散,重復建設嚴重,體制機制僵化,行業壁壘較多,條塊分割明顯,服務品牌匱乏,國際化程度不高,難以適應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過整合做強做大,提升核心競爭力,激發市場活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快速發展,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提質增效升級提供有力支撐。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和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科學界定國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功能定位,大力推進整合,優化布局結構,創新體制機制,轉變發展方式,不斷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做強做大。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資源,減少重復建設,努力實現信息共享、結果互認。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政府部門要強化制訂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范和監督引導職責,逐步與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脫鉤。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條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暫不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平穩過渡。
——堅持分業推進、分級負責。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提出本行業相關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
(三)總體目標。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業單位性質的機構整合,轉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場競爭格局初步形成,相關政策法規比較完善,進一步做強做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布局合理、實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培育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規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檢驗檢測認證集團。
三、重點任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摸清底數,認真清理現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對職能萎縮、規模較小、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機構予以撤銷。在此基礎上,從三個方面推進整合工作。一是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明確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功能定位,推進部門或行業內部整合;二是推進具備條件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行政部門脫鉤、轉企改制;三是推進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整合,支持、鼓勵并購重組,做強做大。
(一)推進部門和系統內整合。
1.整合質檢總局所屬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及直屬檢驗檢疫局所屬31個評審中心,整體轉企改制,并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質檢總局負責。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相關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對同一地域內的機構實行綜合設置。(質檢總局負責。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開展特種設備行業檢驗檢測機構縱向整合試點,推進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以資產為紐帶的縱向整合,建立專業檢驗檢測集團;鼓勵以資產為紐帶的省內整合、跨省整合。(質檢總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電子信息、通信、軟件等產品類別分步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整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業專業領域類別分步推進交通運輸部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整合。(交通運輸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歸口指導的國家級建筑工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水產品、農業機械、轉基因安全、農業資源環境、農業投入品等業務門類整合農業部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農業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統籌研究國資委聯系的行業協會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問題,結合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穩步推進。推動行業協會所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國資委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檢驗檢測認證資源,組建國家級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要求,指導地方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電力、石油、煤炭等類別,分類研究推進能源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整合,推動組建專業覆蓋面廣、競爭能力強、公正獨立的檢驗檢測認證企業。(能源局、國資委負責。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煙草系統檢驗檢測認證資源。(煙草局負責。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糧食局分別負責研究提出本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中科院、地震局、氣象局、國防科工局、海洋局、測繪地信局、鐵路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其他部門和行業,有業務相同或相近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研究提出本部門、本系統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意見。(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進跨部門、跨行業整合。
對事關國計民生、分屬于不同部門的相同產品的檢驗檢測認證職能進行整合。鼓勵條件成熟的領域或產品開展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的整合。(中央編辦、質檢總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三)推進跨地區整合。
加強地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布局規劃,省級政府部門所屬相關機構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類機構,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組建大型綜合性混合所有制檢驗檢測集團。整合不同市(地)相關機構,整合市和市轄區同類機構,逐步發展區域性綜合檢驗檢測機構。縣(市)檢驗檢測機構原則上整合為綜合性檢驗檢測機構,優化資源配置,避免重復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體制。
要科學規劃機構設置,完善標準體系,加大監督力度,逐步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主管部門脫鉤。今后,除特別需要外,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再直接舉辦一般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創新整合后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管理體制。推動建立外部評價、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理事會、董事會等多種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人自主權。(中央編辦、質檢總局會同相關行業部門負責)
(五)清理相關政策法規,有序開放市場。
清理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檢驗檢測認證市場健康發展的規定,減少檢驗檢測認證項目的行政許可,有序開放檢驗檢測認證市場,打破部門壟斷和行業壁壘,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檢驗檢測認證業務,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營造各類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完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資質認定辦法,避免重復資質認定,科學設置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資質審批事項。(質檢總局、法制辦、中央編辦會同相關行業部門負責)
(六)研究完善產業、財稅、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及配套文件,對事業單位轉企在財稅、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問題,妥善提出處理意見,為加強人才培養、做強做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提供政策支撐。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58號)有關要求,在實施國家高技術服務業研發及產業化專項中,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建設,鼓勵同一專業領域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組建技術聯盟,組建綜合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提升重點領域檢驗檢測認證能力。鼓勵開展試點探索,加強對整合試點單位的政策扶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
四、組織實施
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是國務院明確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制定方案,確保落到實處。中央編辦、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協調,督促工作進展。中央部門間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由中央編辦統籌協調。檢驗檢測認證業務的整合和推動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做強做大,由質檢總局統籌協調。
各主管部門及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證人員隊伍穩定。要嚴格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做好清產核資、資產審計、產權移交等工作,嚴禁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嚴禁轉移、轉賣、轉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確保整合工作穩妥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