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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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產品加工、漁業廳(委、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機關各司局、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
為加強農業部展會管理工作,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推進農業會展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使農業會展工作更好地適應現代農業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我部對《農業部展覽工作管理辦法》(農市發﹝2010﹞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農市發〔2014〕1號.CEB
附件: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doc
附件:
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部展會管理工作,強化農產品產銷銜接,提高流通效率,豐富城鄉居民“菜籃子”,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產品流通,推動農業會展經濟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展會工作按照以下原則管理:
(一)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支持引導農業展會科學發展,發揮其促進農產品流通、貿易和技術交流作用,帶動產業,優化產業鏈,輻射農戶,促進農產品產銷銜接,促進農民增收。
(二)推進農業展會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遵循市場規律、市場化運作,減少行政辦展,擴展市場辦展空間;必須尊重企業參展的自主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命令企業參加農業展會。加快推進辦展機構、辦展隊伍、運作方式、展場設計布局和展會服務的專業化建設;努力打造以品牌價值為核心、以產品質量為支撐、以展示交易為手段的新型展會品牌;加強對展會的評估評價,優勝劣汰。
(三)培育農業展會品牌。集中資源著力打造高端農產品展示交易平臺,打造和保護農業展會品牌,保證展品質量,突出企業和產品,強化交流和交易,加強推介和促銷,提高采購商和專業觀眾參與度。
(四)嚴格展會管理,注重展會實效。從嚴控制展會數量,規范農業部展會審批程序,規范管理展會名稱使用,嚴格管理展會經費使用,明確展會安全管理責任。領導同志出席展會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執行,杜絕形式主義,防止鋪張浪費。
第三條 農業部展會主要包括農業部主辦的展會、農業部支持的展會、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舉辦的展會、農業部業務主管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舉辦的展會等四類。農業部展會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和原則進行申報和審批。
第四條 農業部主辦的展會管理。
(一)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以下簡稱農交會)是經國務院批準、農業部主辦、有關部委協辦的國家級綜合性農業展會,是展示國家農業農村經濟成就、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交流、促進國際國內農產品貿易的重要平臺。
(二)農交會每年舉辦一屆,部內機關司局擬舉辦的展會活動均納入農交會。國家經濟發展重要年份在北京舉辦,其他年份在京外舉辦。申辦下一屆農交會的省份應于當年9月15日前向農業部提出申請。
(三)市場信息司負責組織專家對申辦城市進行現場考察并提出建議,報請部常務會議決定。
第五條 農業部支持的展會管理。
(一)農業部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舉辦國際國內影響力大、產業特色鮮明、符合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方向的展會。
(二)農業部支持的展會原則上每年一個省份至多一個。根據國際國內影響力、產業特色、市場化水平、展會分類認定結果等因素遴選,同類展會不重復支持。
(三)申請下一年度農業部支持的展會,應于當年9月15日前由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場信息司會同相關司局提出意見、擬定計劃,報請部常務會議審定。
(四)國務院相關部門主辦、邀請我部支持的展會按慣例予以支持。對其他單位發來邀請的從嚴控制,由部常務會議審定。
(五)農業部支持的展會名單通過農業部網站和《農民日報》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
(六)農業部支持的展會應及時報送展會籌備方案、招展文件、辦展通知及展會總結。
(七)主辦單位提出請農業部支持的屬于工作導向性的展會,可由市場信息司協調機關司局,報主管展會工作部領導審定后,以機關司局的名義支持。
第六條 事業單位舉辦的展會管理。
(一)事業單位要專心履行職責,精心服務農業農村經濟中心工作,一般不要舉辦展會。事業單位在我國境內主辦、支持舉辦的各類農業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以及國際性會議附設的展覽會、展示會等活動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加強管理。
(二)事業單位只能舉辦與本單位職責有密切關系的展會,凡能與相關單位聯合舉辦的同專業展會不得單獨舉辦。凡能通過市場化方式舉辦的展會應交由社團舉辦,凡能使用社會資本舉辦的展會不得使用財政資金。
(三)事業單位擬于下一年度舉辦的展會,應于當年8月15日前報送至業務歸口司局。業務歸口司局對必要性、辦展能力、資金使用、重復辦展等相關事項審核后于9月15日前向市場信息司提出建議。市場信息司會同相關司局提出意見,報請部常務會議通過后公布。
(四)事業單位連續舉辦2屆以上、展出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參展企業來自全國范圍的展會,經審批后,可冠以“中國”“全國”“國家”“農業部”等字樣。冠以“國際”字樣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五)參照事業單位管理的社團按照事業單位舉辦展會相關要求執行。
(六)委托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對所屬各所及社團舉辦展會參照本辦法負責管理。
第七條 社團舉辦的展會管理。
(一)支持社團按照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原則舉辦農業專業展會,活躍農業會展經濟。
(二)社團舉辦展會,須經掛靠單位同意后,報業務歸口司局和市場信息司備案。展會舉辦過程中要接受掛靠單位、業務歸口司局的指導和監督。
(三)不得舉辦與本單位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展會。
(四)社團舉辦展會冠名要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組織參加境外的展會管理。
(一)鼓勵以國際知名展會為平臺,展示推介我國優質農產品,提升國際競爭力,開拓國際市場。
(二)事業單位擬于下一年度組團參加的境外展會須于當年7月15日前報送至業務歸口司局。業務歸口司局于8月15日報送國際合作司審核。國際合作司提出意見后于9月15日前報送市場信息司審核匯總,形成我部整體展會計劃,報請部常務會議通過后公布。
(三)社團組團參加的境外展會,須經掛靠單位同意后,報業務歸口司局和市場信息司備案。組織參展過程中要接受掛靠單位、業務歸口司局的指導、監督。
(四)事業單位組團參加境外展會,應按照農業部有關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規定報批。
(五)境外同一展會只能由一個單位組團參展。
第九條 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展會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國家領導人出席的農業展會由部領導出席。農業部支持的展會一般委派司局級干部代表出席,個別重大主題展會可由部領導出席,事業單位和社團舉辦的展會部領導一般不出席。國際展會按國際慣例辦理。
第十條 農業部對農交會予以必要的資金支持。農業部支持舉辦的展會一般不安排資金。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辦展的要嚴格監管。社團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使用財政資金辦展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嚴格監管。
第十一條 各單位申報展會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展會基本情況(詳見附件)及展會審批文件,招商招展方案。
(二)新辦展會須提供辦展的可行性報告及承辦單位辦展條件說明。
(三)以往辦展的有關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四)委托辦展須提供被委托單位資信情況及相關協議。
第十二條 倡導舉辦高水平展會,鼓勵培育農業展會品牌。委托相關機構開展農業展會分類認定,定期發布農業展會分類認定結果及農業會展經濟發展年度報告,認定結果作為參展企業參考和農業部展會審批的依據。
第十三條 經批準舉辦的展會,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因故需要提前、推遲、停辦或更改名稱、地點、承辦單位的,承辦單位應提前告知并征得部主管司局同意。
第十四條 除農交會外,其他展會不得以農業部、農業部辦公廳以及機關司局名義印發招展、組展通知。
第十五條 農業部批準舉辦的各類展會,承辦單位均應在展會結束后一個月內,提交情況總結。
第十六條 舉辦展會應嚴格履行申報、審批程序。本著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展會主辦單位對所辦展會應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確保展會活動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農業部相關司局、事業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舉辦展會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不得舉辦要求基層、企業、群眾出錢出工或以各種名目亂收費、亂攤派、拉贊助的展會;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命令企業參展;不得舉辦違反有關經濟工作紀律和財經制度的展會。
第十八條 簡化開幕式,設計布展簡約、明快、實用,不擺放鮮花,不得宴請,不得借舉辦展會發放紀念品、土特產等禮品。
第十九條 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要求舉辦展會或組織參加境外展會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后果嚴重程度和影響程度,將責令改正、暫停辦展、取消辦展、通報批評、追究主辦單位負責人黨紀政紀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市場信息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農業部展會活動登記表
展會名稱
主辦單位
承辦單位
辦展依據 批準單位
批準文號
舉辦情況 舉辦地點 舉辦時間
舉辦周期 辦展面積
展會內容
參展商來源 境內(%)
境外(%)
觀眾構成 采購商
消費者
經費來源 財政資金 撥款單位
金額(萬元)
其他資金 資金來源
金額(萬元)
領導出席 是否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
是否邀請境外部級以上政要出席
內容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