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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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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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體系建設,促進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我們制定了《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3月19日
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確保全面、及時、準確掌握我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合作情況,為行業主管部門決策和境外涉農企業提供優質信息服務,加快推進我部農業“走出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是指我國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內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設立或購買境外涉農企業,控制或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等活動。
第三條 農業部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司”)負責管理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為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保障。農業部對外經濟合作中心(以下簡稱“外經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統計分析、年度考核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下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納入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組建并管理本地區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體系,指定專門的信息采集負責人和信息員,并為此項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信息采集與處理
第五條 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通過農業部金農工程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系統(http://nyyyw.agri.gov.cn/SignOnServlet)完成。
第六條 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實行年報及半年報制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掌握本地區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企業信息為基礎,每年4月底前向本地區對外農業投資企業下發信息報送通知和電子表格。
第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匯總企業報送的上年度對外投資合作基礎資料,每年6月底前將上述材料導入企業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系統。
第八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農業投資合作情況形成分析報告,每年7月底前報國際合作司并抄送外經中心。
第九條 外經中心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每年10月底前按要求編制年度《中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合作報告》等。
第三章 信息采集管理與發布
第十條 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外經中心負責組建并管理部省聯動的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體系。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信息采集工作體系,并確保信息員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應提前通報外經中心,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一條 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外經中心負責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員進行業務指導,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信息采集人員及相關企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確保信息采集工作的規范性和時效性。
第十二條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外經中心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情況、報表和文字材料上報情況等。具體考核評分標準如下:
(一)組織領導情況5分。其中,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定崗定人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終有工作總結、召開年度工作會議或舉辦相關培訓2分;對下級工作有考核、評比和通報表揚1分。無相關工作內容不得分。
(二)報表以所有上報表格得分的平均值記分。每張報表10分,時效性5分,準確性5分。以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及臨時調度要求時間為準,按時報送計5分,未按時報送計0分;數據準確、齊全計5分,數據有誤或有疏漏計0分。
(三)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本地區對外農業投資合作情況分析報告5分,其中,時效性和質量各2.5分。以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及臨時調度要求時間為準,按時報送計2.5分,未按時報送計0分。分析報告結構合理、內容翔實、分析深入、判斷準確計2.5分,否則不計分。
外經中心按照上述評分標準打分,根據總分排列出企業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A級(第1至5名)、B級(第6至10名)、C級(第11至20名)和D級單位(第21至30名),通報得分情況并將其作為下年度工作經費安排依據。
第十三條 建立報告發布制度。將年度《中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合作報告》印發有關部門和機構,為政策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四條 加強監督檢查。外經中心核查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數據資料,監督其信息報送質量,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為考核監測工作提供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對外農業投資合作信息采集工作經費由農業財政資金予以保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等部門支持,確保該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農業部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附件:
農辦外〔2014〕3號.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