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加工貿易單耗(以下簡稱單耗)管理,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單耗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加工條件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單耗包括凈耗和工藝損耗。
第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設立環節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
第五條 單耗管理應當遵循如實申報、據實核銷的原則。
第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提供的資料涉及商業秘密,要求海關保密并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的,海關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貿易企業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章 單耗標準
第七條 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單耗標準設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應稅成品單耗標準增設最低下限值。
第八條 單耗標準由海關根據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耗標準應當以海關公告形式對外發布。
第十條 單耗標準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適用單耗標準。
第十一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單耗標準內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或者單耗申報。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在單耗標準內的,海關按照申報的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申報的單耗超出單耗標準的,海關按照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
第十二條 尚未公布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的實際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
第三章 申報單耗
第十三條 申報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報告單耗的行為。
第十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
加工貿易企業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申報單耗的,應當留存成品樣品以及相關單證,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批準的,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在報核前申報單耗。
第十五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單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加工貿易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二)加工貿易項下成品的單耗;
(三)加工貿易同一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應當申報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稱、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范圍:
(一)因突發停電、停水、停氣或者其他人為原因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因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滅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損耗;
(四)因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質、規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損耗;
(五)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稅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六)加工過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第十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采取紙質或者電子數據形式申報單耗。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單耗變更或者撤銷手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出口的;
(二)保稅成品已經辦理深加工結轉的;
(三)保稅成品已經申請內銷的;
(四)海關已經對單耗進行核定的;
(五)海關已經對加工貿易企業立案調查的。
第四章 單耗審核
第十九條 單耗審核是指海關依據本辦法審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與加工實際相符的行為。
第二十條 海關為核查單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加工貿易項下料件、成品的樣品、影像、圖片、圖樣、品質、成分、規格型號以及加工合同、訂單、加工計劃、加工報表、成本核算等賬冊和資料;
(二)查閱、復制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質量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的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以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加工貿易企業提供核定單耗的計算方法、計算公式;
(四)對保稅料件和成品進行查驗或者提取貨樣進行檢驗或者化驗;
(五)詢問加工貿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涉及單耗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六)進入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存放場所、加工場所,檢查與單耗有關的貨物以及加工情況;
(七)對加工產品的單耗情況進行現場測定,必要時,可以留取樣品。
第二十一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接受加工貿易企業的申報。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單耗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的,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質疑通知書》(以下簡稱《單耗質疑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將質疑理由書面告知加工貿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 加工貿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單耗質疑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資料、提供的資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單耗的,海關應當對單耗進行核定。
第二十五條 海關可以單獨或者綜合使用技術分析、實際測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進行核定。
第二十六條 單耗核定前,加工貿易企業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并經海關同意的,可以先行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等海關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且臺賬實轉金額不低于應繳稅款金額的,可以免予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對單耗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單耗核定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海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后4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凈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過物理變化或者化學反應存在或者轉化到單位成品中的量。
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工藝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過程中除凈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轉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工藝損耗率,是指工藝損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單耗=凈耗/(1-工藝損耗率)。
技術分析方法,是指海關通過對成品的結構、成份、配方、工藝要求等影響單耗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和計算,核定成品單耗的方法。
實際測定方法,是指海關運用稱量和計算等方法,對加工過程中單耗進行測定,通過綜合分析核定成品單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關根據會計賬冊、加工記錄、倉庫賬冊等原料消耗的統計資料,進行對比和分析,計算核定成品單耗的方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9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