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適用中的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適用中的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適用中的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適用中的兩個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8月1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魯法經行字第12號請示及關于請求對法條解釋的函均收悉。對請示中的兩個問題,經研究并與商業部聯系,分別答復如下:
一、關于《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問題:根據《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該《暫行辦法》只適用于國營商業之間、國營商業同城鄉集體商業之間的購銷合同。國營商業對機關、團體、工礦企業等銷售紡織、針織品、服裝,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參照該《暫行辦法》執行。因此,深縣位橋鄉服裝廠與濟南時裝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不屬于該《暫行辦法》調整的范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適用該《暫行辦法》,也可按照該《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二、《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的“有特定要求”應理解為:當事人在訂立經濟合同時對合同的標的特別規定的條件。因此,深縣位橋鄉服裝廠與濟南時裝公司訂立的購銷合同中的規定:即位橋鄉服裝廠生產的服裝,要掛上濟南時裝公司的商標,內包裝用時裝公司的塑料袋可視為“有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