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按中國法律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何理解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按中國法律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何理解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按中國法律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何理解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按中國法律離婚的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何理解的函
1987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函
外交部領事司:
你司(87)領四轉字第13號來函收悉。
關于英國駐華使館就按中國法律離婚的父母,在離婚后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如何理解的來照,經研究,我們認為: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撫養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視由他方撫養的子女。英國駐華使館認為,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離婚后,并不取消沒有撫養教育子女一方的權利,雙方仍具有對子女撫養教育的合法權利,這種理解是符合中國婚姻法規定的精神的。
對于英國駐華使館來照中所針對的案件,我們認為,香港居民魯慕貞經我法院調解與澳門居民林勤離婚后,向港英當局申請歸她撫養的、現居內地的雙方婚生子林偉超去港定居,是否得到批準,這是有關管理部門決定的事。至于林勤從澳門申請去港探視孩子,被批準的可能性較小,我們希望英國駐華使館注意我國法律的規定,在處理此事上,給予當事人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