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門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門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財政部等
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門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門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黨委組織部、編制辦公室、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公務員局、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編制辦公室、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公務員局、殘聯:
殘疾人是就業困難群體。為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上世紀90年代,我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建立完善殘疾人就業保護和就業促進制度體系,改善殘疾人就業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按比例就業已成為我國殘疾人就業的一種重要形式。但從實踐看,目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仍然存在著相關規定落實難、用人單位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等問題。為進一步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殘疾人就業條例》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這些規定確立了我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律制度,明確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體現了對殘疾人就業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各地要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制定地方配套法規政策,進一步細化按比例就業的有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和規范性,提高執行力和約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動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責任和義務。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把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列為重點檢查內容,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妥善糾正和解決。
二、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明確提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為全社會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錄和安置殘疾人。根據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相關規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包含一定數量的崗位用于殘疾人就業。
(三)各級黨政機關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要鼓勵優先錄用殘疾人。各地要切實維護殘疾人平等報考公務員的權利,除特殊崗位外,不得額外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招錄機關專設殘疾人招錄崗位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給予放寬開考比例等傾斜政策。各地在招錄公務員時,要結合實際,采取適當措施,努力為殘疾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四)各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要率先招錄殘疾人,繼而帶動其他黨政機關。各級黨政機關中的非公務員崗位(科研、技術、后勤等),要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并依法與殘疾職工訂立勞動合同,保障其合法權益。到2020年,所有省級黨政機關、地市級殘工委主要成員單位至少安排有1名殘疾人。各級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都要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干部,其中省級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殘疾人干部的比例應達到15%以上。
(五)各級黨政機關要督導所屬各類事業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類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多渠道招聘殘疾人。
(六)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就業。企業對招錄的殘疾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實行同工同酬。
三、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補貼、獎勵和懲處力度
(七)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吸納殘疾人就業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八)加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力度,提高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
(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嚴格按規定標準交納殘保金。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可采取通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各地應將用人單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納入各類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對于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的就業服務
(十)加強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是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基礎。各地要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殘疾人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殘聯發〔2012〕15號)精神,下大力氣抓好殘疾人職業培訓。準確了解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結合崗位需求,有針對性地組織殘疾人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不斷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以適應用人單位需求。
(十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發揮好用人單位與殘疾人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準確掌握轄區內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加快完善殘疾人就業需求登記制度;全面了解轄區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發布。主動走進殘疾人家庭和用人單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點做好向用人單位的推薦工作。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殘疾人招聘活動,促進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
五、齊抓共管協力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
(十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殘疾人就業而采取的重要舉措,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一工作,建立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實、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加強對按比例就業法規政策、履行法律義務的用人單位的宣傳,進一步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殘疾人勞動權益維護工作。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要積極參與和承擔殘疾人職業培訓職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要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十四)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并指導各部門做好殘疾人公務員招錄工作。要建立黨政機關殘疾人公務員實名制統計制度,準確掌握殘疾人公務員底數。
(十五)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績效評估和年度審核工作中,要積極引導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十六)各級國資委要重視并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積極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
(十七)財政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重新修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字〔1995〕5號),各省(區、市)要認真落實并相應修訂完善本地區殘保金具體實施辦法,更好地發揮殘保金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各地要大力加強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落實征收機關的責任,完善征收措施、規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擅自多征、減征、緩征殘保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規范殘保金使用管理,殘保金要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單位、扶持殘疾人就業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將殘保金收支納入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八)各級殘聯及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主動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溝通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規范按比例就業制度。著力抓好殘疾人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向用人單位主動介紹、推薦殘疾人;落實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補貼和獎勵;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年審和檢查、監督,完善各項服務。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協商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公務員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