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禁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甲醇進行生產作業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禁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甲醇進行生產作業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禁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甲醇進行生產作業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禁止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甲醇進行生產作業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甲醇是一種有毒危險化學品,易經胃腸道、呼吸道和皮膚吸收,對人體產生健康危害,可致視神經損害,引起失明,急性中毒表現為頭痛、眩暈、乏力、嗜睡和輕度意識障礙等,重者出現昏迷和癲癇樣抽搐,甚至死亡。近年來,部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用甲醇代替乙醇進行亮珠制造、點尾藥調濕等生產作業,由于職業衛生條件不達標、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一些作業人員中毒甚至個別人員失明。
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切實保護煙花爆竹生產作業人員健康,各地區要充分認識甲醇的毒性危害,高度重視職業健康保護工作,組織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嚴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甲醇代替乙醇進行亮珠制造、點尾藥調濕等生產作業,對違規使用甲醇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特此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