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政府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咸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2013年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丁小強
2013年12月31日
咸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咸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部門不得發布。
市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15日內,報市政府備案審查。”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論證。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組織聽證!
三、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查、主要負責人簽署,以正式文件形式,連同起草說明以及有關制定依據文件、參考資料、征求意見材料等一式兩份一起上報市政府辦公室。”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報送市政府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根據本規定第十三條要求初審,報送市長或副市長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審查、修改。
五、第二十二條刪除。
六、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下列形式予以發布:
。ㄒ唬┥婕肮、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以政府令形式發布;
。ǘ┢渌姓幏缎晕募允姓蛘k通告、通知形式印發。
市政府各部門依職權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以“規”字形式發布。”
七、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自其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在《咸寧日報》上全文刊登!
八、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立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規范性文件每兩年進行一次清理,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未納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九、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市政府法制辦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市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十、第三十八條刪除。
十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另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咸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