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現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