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
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5號
——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4年4月23日
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決定
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不滿5年者;
(二)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二、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明確。”
將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考試范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考試為閉卷,采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或者紙筆考試方式。”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并向社會公告。”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財政部考委會負責認定,由財政部考辦發布。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報名地的地方考辦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成績復核。”
六、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
七、在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命題人和評卷人信息,以及經評閱的考生答卷,屬于工作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