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
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訂),現就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對因故無法內銷或者退運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向海關申報,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采取焚燒、填埋和用其他無害化方式,改變貨物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的處置活動。
二、加工貿易企業應委托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列明廢物處理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置;法律、行政法規對廢物處置資質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報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應提交以下單證資料:
(一)《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有收入)》(見附件1)、《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無收入)》(見附件2)及銷毀處置方案;
(二)申報銷毀處置的加工貿易貨物無法內銷或退運的說明;
(三)銷毀處置單位的資質證明,及企業與該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報銷毀處置來料加工貨物的,應同時提交貨物所有人的銷毀聲明;申報銷毀處置殘次品的,應同時提交殘次品單耗資料以及根據單耗折算的殘次品所耗用的原進口料件清單。
四、企業應明確銷毀處置時限,及時完成貨物銷毀處置,并在手冊有效期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辦理報關手續。
(一)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未獲得收入,銷毀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的,報關適用監管方式為“料件銷毀(代碼0200)”(殘次品按照單耗關系折成料件,以料件進行申報);銷毀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報關適用監管方式為“邊角料銷毀(代碼0400)”。
(二)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獲得收入的,按銷毀處置后的貨物報驗狀態向海關申報,報關適用的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或“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海關比照邊角料內銷征稅的管理規定辦理征稅手續。
報關單備注欄內應注明“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編號”。
五、海關可以派員監督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企業及銷毀處置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六、加工貿易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處置單位出具的接收單據、《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證明》(見附件3)及報關單等單證,海關按照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一)企業未獲得銷毀處置收入的,海關憑銷毀處置報關單證進行核算核銷。
(二)企業獲得銷毀處置收入,且銷毀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憑《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所列明的貨物清單及報關單證進行核銷。
(三)企業獲得銷毀處置收入,且銷毀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需按料件核扣手(賬)冊的,按照《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所列明的貨物清單及報關單證以料件或折料進行核算核銷。
七、企業未如實申報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有收入)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4公告33號fj1.doc
2.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無收入)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4公告33號fj2.doc
3.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證明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4公告33號fj3.doc
海關總署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