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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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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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協[2014]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新修訂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已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 號)同時廢止。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不斷提升服務國家建設、服務市場主體、服務公眾利益的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以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并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ǘ┪绰男袝䥺T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第五條 涉及合并、分立事項的事務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辦結以下所有手續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一)簽訂合并分立協議,形成合并、分立相關會議決議及合伙人(股東)協議;
。ǘ┩瓿芍鞴懿块T和工商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相關執業證書手續及變更登記手續;
(三)完成合伙人(股東)退伙(退股)、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
第六條 參加綜合評價的事務所,按照要求填寫綜合評價表,上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審核。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分所,上報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協審核。
第七條 為保證綜合評價工作的公平、公正,綜合評價表指標將上年度12月31日作為基準日。開始填報后,將以基準日的數據為準,從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提取綜合評價表所需數據。
第八條 事務所對綜合評價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及時更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與綜合評價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地方注協負責審核本地區事務所和本地區分所的填列信息?梢越Y合本地區當年度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工作,對本地區事務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組織審查,將審查結果上報中注協。
第十條 中注協對事務所填列信息進行抽查。如果發現填列信息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如果發現填列信息嚴重失實或者故意填列不實信息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中注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排名指標分為:業務收入指標、綜合評價其他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三大類。
。ㄒ唬I務收入指標,是指事務所每年上報中注協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以及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
。ǘ┚C合評價其他指標,是指綜合評價表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包括:基本情況、內部治理、執業質量、人力資源、國際業務、信息技術、黨群共建、社會責任、受獎勵情況等類指標。
。ㄈ┨幜P和懲戒指標,是指最近兩個年度內,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三條 前百家事務所排名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前百家事務所排名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處罰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
其中,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 上年度前百家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中位數)×47
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得分=(與該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與上年度前百家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執業機構業務收入中位數)×3
。ǘ┚C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該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50
。ㄈ┨幜P和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并處的,一次減8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減6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6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4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2分。
2.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5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減8分。
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受到處罰和懲戒,處罰、懲戒決定時間不在上一年度內,且違規行為發生超過3年的,在綜合評價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條 地方注協可以本辦法為參照,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綜合評價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注協印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會協〔2011〕41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