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4年第8號)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4年4月4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楊傳堂
商務部部長 高虎城
2014年4月23日
關于修改《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決定對《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中的“經交通部和商務部批準,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國際海運業”修改為“依照本規定經批準,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國際海運業”。
二、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以及《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四條中的“商務部”以及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的“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修改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四、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部”,所有“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