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嚴格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4〕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今年以來,全國接連發生了9起危險化學品和化工較大事故。反映出部分企業沒有認真貫徹落實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一些地方監管執法和事故查處力度有待加強。為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事故多發勢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監管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危險化學品自身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一旦發生事故,極易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嚴重危害,帶來較大社會影響。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極端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有關法規政策宣貫,從指導和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入手,強化嚴格執法檢查,切實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奠定堅實基礎。
二、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培訓力度。各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宣貫培訓工作力度,要把重大危險源、輸送管道、安全生產標準化、隱患排查治理、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特別是《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4號)等方面規定要求納入再培訓內容。今年7月底前,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完成其分管負責人、裝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再培訓,并組織專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人員要限期補考,補考不合格的,要依法取消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任職資格。確保企業在學習、理解的基礎上,把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要求轉化為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實得到認真執行。
三、強化執法檢查,嚴格對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各地區要抓住行業特點,強化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直接作業現場的執法檢查,增強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發生事故和存在重大隱患的、多次查出問題的以及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即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加大檢查的頻次,凡是違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的和反復查出同樣問題的企業,要按照經濟處罰上限依法進行處罰。各地區要每季度匯總、分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安全監管和執法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突出問題。
四、嚴肅事故查處。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罰。
對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統稱安全許可證),且事故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在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直接作業環節發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發生較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人員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內發生2次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許可證。
對事故調查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停產整頓后須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報請有關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對取得安全許可證的企業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許可證。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傳達到本行政區域內每一個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