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林場發〔20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劃單列市林業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有關要求,為切實做好制售假冒偽劣林木種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我局制定了《國家林業局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分工,加強配合,規范管理。
二、為方便公眾查詢和有關部門對國家林業局公開案件信息工作的監督,我局將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過門戶網站、公告、新聞發布以及媒體報道等形式加強對外宣傳。
三、本細則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本細則實施后,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都要公開,并從2014年8月開始,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月向國家林業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情況。
國家林業局
2014年5月27日
國家林業局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精神,切實做好國家林業局公開制售假冒偽劣林木種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領導
(一)國家林業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局查處的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國家林業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局打假辦)具體負責公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工作,國家林業局政務公開辦公室協同配合。
二、總體要求
(三)國家林業局應主動、及時公開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公開的案件信息應當準確、真實,接受社會監督。
(四)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
三、公開的內容
(五)國家林業局負責公開的案件類型包括國家林業局查處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林木種苗案件和侵犯林業植物新品種權案件,通過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站予以公開。
(六)公開的案件信息內容一般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處罰的機關和日期。
(七)對于涉及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案件信息,國家林業局應當事先征求有關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的意見。對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國家林業局不得對外公開。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人應事先告知國家林業局。
(八)國家林業局公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
(九)行政處罰決定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林業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公開的程序和管理
(十一)案件信息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處罰案件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發生變更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變更后的信息;行政處罰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撤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撤銷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相關信息。
(十二)國家林業局建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內部審核機制。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應主動將案件信息報送局打假辦,局打假辦設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收集整理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案件信息進行處理,提交局打假辦負責人審核;局打假辦負責人在6個工作日內對信息進行審核后,報主管局領導審定,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后由局打假辦在規定時限內公開。
(十三)國家林業局建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國家林業局公開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在公開前溝通、確認,保證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十四)國家林業局建立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檔案管理制度。局打假辦設專人負責保管案件信息檔案,人員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檔案的內容包括:案件公開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案件公開內部審核文書、案件公開信息協調文書、案件公開結果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