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規定的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規定的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規定的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規定的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5屆會議分別以第MEPC.235(65)號決議和第MEPC.236(65)號決議通過了《防污公約》附則I國際防油污證書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和《防污公約》附則I規定的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
根據《防污公約》第16(2)(f)(iii)條和第16(2)(g)(ii)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4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陸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載),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2014年5月26日
第MEPC.235(65)號決議.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510102809091.doc
第MEPC.236(65)號決議.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510103194150.doc
第MEPC.235(65)號決議
2013年5月17日通過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
(《防污公約》附則I規定的國際防油污證書
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有關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約賦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職能的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注意到《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稱“1973年公約”)第16條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稱“1978年議定書”)第VI條共同規定《1978年議定書》的修正程序并授予本組織的適當機構審議和通過《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公約》(《防污公約》)修正案的職能,
審議了《防污公約》附則I規定的國際防油污證書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草案,
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d)條,通過《防污公約》附則I國際防油污證書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中,
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f)(iii)條,決定該修正案須被視為于2014年4月1日獲接受,除非在該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或其合計商船隊總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隊總噸位50%的締約國向本組織表示反對該修正案;
請各締約國注意,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g)(ii)條,所述修正案將在按照以上第2段獲接受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要求秘書長遵照《1973年公約》第16(2)(e)條,將本決議附件所載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送交所有《防污公約》締約國;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附 件
《防污公約》附則I規定的國際防油污證書
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
國際防油污證書附件(格式A)修正案
現有第3.2.1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3.2.1 殘油(油泥)焚燒爐 ................................................................................... □”
國際防油污證書附件(格式B)修正案
現有第3.2.1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3.2.1 殘油(油泥)焚燒爐 ................................................................................... □”
__________
第MEPC.236(65)號決議
2013年5月17日通過
《防污公約》附則I規定的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有關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約賦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職能的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注意到《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稱“1973年公約”)第16條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稱“1978年議定書”)第VI條共同規定《1978年議定書》的修正程序并賦予本組織的適當機構審議和通過《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公約》(《防污公約》)修正案的職能,
還注意到《防污公約》附則I第20.6條規定,由第MEPC.94(46)號決議通過的、可能經修正的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須按照《1973年公約》第16條有關本附則附錄適用的修正程序的規定予以通過、生效和實施,
還憶及第MEPC.99(48)、MEPC.112(50)、MEPC.131(53)和MEPC.155(55)號決議,本委員會按照《1973年公約》第16條有關本規則附錄適用的修正程序的規定,以這些決議通過了狀況評估計劃的修正案,
認識到鑒于大會在其第27屆會議上以第A.1049(27)號決議通過了《2011年國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規則》(《2011年加強檢驗程序規則》),有必要修正狀況評估計劃,以替換提及第A.744(18)號決議之處,
在其第六十五屆會議上審議了狀況評估計劃的建議修正案,
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d)條,通過狀況評估計劃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的附件中;
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f)(iii)條,決定該修正案須被視為在2014年4月1日獲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防污公約》締約國或其合計商船隊總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隊總噸位50%的締約國向本組織表示反對該修正案;
請《防污公約》締約國注意,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g)(ii)條,所述修正案須在按照以上第2段獲接受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要求秘書長遵照《1973年公約》第16(2)(e)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送交所有《防污公約》締約國;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和
請海上安全委員會注意到該狀況評估計劃修正案。
附 件
狀況評估計劃(經修正的第MEPC.94(46)號決議)的修正案
在第1.5段之后,加入以下新的一段:
“1.6 大會在其第二十七屆會議上通過了《2011年國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規則》(《2011年加強檢驗程序規則》)(第A.1049(27)號決議)和海上安全委員會在其第九十屆會議上以第MSC.325(90)號決議通過了《安全公約》第XI-1/2條的修正案,以 “《2011年加強檢驗程序規則》” 替代“第A.744(18)號決議”,從而使該規則具有強制性。因此,在狀況評估計劃中提及“第A.744(18)號決議”之處,由提及“《2011年加強檢驗程序規則》(第A.1049(27)號決議”替代。”
在第3.10、6.2.1.3、6.2.2.9、7.3.1、7.3.4、7.3.7和8段中,提及“經修正的第A.744(18)號決議”之處,由提及“《2011年加強檢驗程序規則》” 替代。
在附錄2中,在“公司的檢查”一節中,提及“第A.744(18)號決議”之處,由提及“《2011年加強檢驗程序規則》” 替代。
在附錄3中,在第8節中,提及“經修正的第A.744(18)號決議”之處,由提及“《2011年加強檢驗程序規則》”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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