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改進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工作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關于改進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工作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
教育部關于改進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工作的若干意見
教育部關于改進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工作的若干意見
教政法[2014]7號
部內各司局、部屬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的要求,大力推進教育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切實解決評審多、評估多、檢查多等地方和學校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有效發揮評審、評估、評價和檢查工作在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教育質量、提升科研水平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就改進項目評審、教育評估、人才評價(以下稱三評)和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的監察、審計、督導等專項檢查除外)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精簡三評和檢查事項。部機關各司局和部屬事業單位要把減少三評和檢查事項,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簡政放權和轉變職能的重要舉措。對于不符合實際需要、作用不大、效果不明顯或者較長時間沒有實際開展的三評事項,要予以取消;對于內容交叉重復或者關聯度高的三評事項,要予以整合。要統籌各種常規性和臨時性檢查。要大力精簡三評和檢查事項;減少三評和檢查頻次,對同一單位的同一事項,一般不搞年年評年年查。我部清理工作由高等教育司、人事司牽頭負責。清理后,三評事項原則上要減少三分之一以上。
二、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精簡工作完成后,對于確需保留的三評和檢查事項,要編制目錄清單,經過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在教育部門戶網站予以公開。凡已經取消、下放不在目錄清單內的三評事項,一律不得再開展。需要新增的,要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作充分論證并經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三、合理安排工作節奏。三評工作應當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實際合理安排時間,要避免對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造成干擾。檢查要有相對固定的時間,至少要提前30日告知被檢查對象。確因工作需要而臨時增加的檢查,要保證合理的提前告知時間。確定三評和檢查的時間,要主動聽取學校的意見和訴求,確定時間后,要提前公開相關信息,使工作節點穩定、透明、可預期。未經教育部辦公廳正式行文通知,任何司局和部屬事業單位不得對地方和學校開展三評和檢查工作。
四、完善三評和檢查工作規則。負責三評、檢查的司局和部屬事業單位要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事項的功能、特點等實際情況,制訂并完善工作規則,明確范圍、標準、程序、周期、時限和回避等工作要求。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防止任何個人和組織對三評的不正當干預。實施三評和檢查工作,不得收費。對于相關、相近領域的三評和檢查事項,要精簡合并相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聯合工作機制,共享工作信息,減少學校重復勞動和基層工作負擔。
五、實行監管與實施相對分離。三評工作要遵循監管與實施相分離的原則。三評的宏觀管理由主管司局和具有行政授權的事業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原則上由具有相應條件和能力的事業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組織承擔。檢查工作可視具體情況,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實施。
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公開三評和檢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規則、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工作部署通知和工作結果。要通過設置和公開咨詢電話或者網絡平臺,提供咨詢服務,受理舉報和投訴。
七、改進工作手段。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使用現代技術手段采集、傳送信息,不斷創新運行機制和工作模式,構建有利于促進三評和檢查工作的先進、高效、實用的數字化信息系統。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或者暫不適宜對外公開的以外,三評和檢查工作材料一般采用網絡方式報送。
八、加強監管。負責三評和檢查工作的司局和部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泄露相關涉密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