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包頭市百姓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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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包頭市百姓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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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府發〔2014〕53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單位, 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現將《包頭市“百姓安居工程”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4年5月29日
包頭市“百姓安居工程”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十二五”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百姓安居工程”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包頭市房地產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和全市城鄉居民住房現狀,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以市委十一屆五次、六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為指導,將改善全市城鄉居民住房條件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以滿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和農村牧區危房改造以滿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多層次住房市場供應以滿足居民商品化住房需求,逐步提升住宅品質,改善居住環境,促進全市城鄉居民由“住有所居”逐步向“住有宜居”目標邁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保障基本、規范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從我市市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堅持規范管理,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統籌考慮全市棚戶區改造和農村牧區危房改造,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合理編制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棚戶區改造和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的目標任務,逐年實施、穩步推進。
——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鎮化進程、家庭人口結構、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開發企業建設規劃設計合理、配套設施齊全、居住環境優美的住宅小區,保證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形成供求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基本穩定的房地產市場格局。逐步提升各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總體水平,持續改善百姓人居環境。
三、目標任務
(一)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目標任務
保障性住房主要是解決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以及在我市穩定就業并交納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況普查統計結果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市尚有2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待保障。
目前,全市在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共計1.62萬套,2014—2017年,全市計劃新增建設保障性住房6107套,投資約13億元。
具體年度目標為:2014年新增建設公共租賃住房2302套(含廉租住房1162套);2015年計劃新增建設公共租賃住房2005套;2016年計劃新增建設公共租賃住房900套;2017年,計劃新增建設公共租賃住房900套。到2017年底,2萬戶待保障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將基本解決。以上相關指標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我市城鎮化發展的實際需要,適時作出調整。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目標任務
改善性住房主要是滿足城市棚戶區(城中村)和農村牧區危房居住困難群體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市區(旗縣)兩級政府將逐年實施城市棚戶區(城中村)和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直至全部完成。
1.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截至2013底,我市有123個棚戶區約6.7萬戶群眾亟待改造,需要征拆面積約569萬平方米(不含北梁棚戶區)。2014—2017年,我市將改造完成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和規模較大的集中連片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具體年度目標為:2014年計劃改造棚戶區11814戶;2015年計劃改造18454戶;2016年計劃改造18580戶;2017年計劃改造18154戶。
2.農村牧區危房改造。2014年-2016年,我市農村牧區危房改造計劃完成20286戶。具體年度目標為:2014年計劃改造農村牧區危房8797戶;2015年計劃改造6500戶;2016年計劃改造4989戶。
(三)推進商品化住房發展目標任務
商品化住房主要是依托房地產市場解決不屬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圍、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購房意愿群體的住房需求。2014—2017年,新建商品住房1421萬平方米。到2017年,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二手住房、租賃住房的供應比例明顯提高,住房開發投資平穩增長,供求總量基本平衡、供銷結構基本合理、銷售價格基本穩定,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得以有效滿足。
具體年度目標為:2014年新建商品住房345萬平方米,城鎮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4.8平方米;2015年新建商品住房352萬平方米,城鎮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5.7平方米;2016年新建商品住房359萬平方米,城鎮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6.5平方米;2017年新建商品住房365萬平方米,城鎮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7.4平方米。
四、具體措施
(一)保障基本,服務民生,大力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從2014年起,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并軌管理,取消新增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指標審批,今后全市保障性住房主要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1.加大保障性住房資金籌集力度。一是確保中央、自治區、市本級各類補助資金及旗縣區匹配資金籌集到位;二是從市本級土地出讓成交價中提取6%、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每平方米提取8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三是利用部分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于政府主導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四是利用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補充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不足;五是發揮政府融資平臺作用,向各級銀行、金融部門爭取貸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
2.落實保障性住房各類優惠政策。一是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和住宅開發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設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3.進一步優化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保障性住房按照“戶型小、功能全、質量優、安全可靠”的原則開發建設,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平均戶型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綜合考慮人口和代際因素,適度建設80平方米左右的中等戶型(高層建筑戶型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中等戶型占比不超過總量的15%。保障性住房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4.逐步擴大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在對已納入保障范圍的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的基礎上,逐步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各類專業人才、環衛一線艱苦崗位人員、見義勇為人員、軍烈屬等群體納入保障范圍,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障。對因“撤鄉并鎮”造成部分農牧民需要陪子女進城就讀中小學的,籌集部分保障性住房解決其過渡性住房需求。
5.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回收機制。保障性住房可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舉、自愿購買、共有產權”的原則,分批出售部分房源,出售數量不得超過本地區保障性住房總量的50%。出售價格由保障性住房產權單位會同發改、財政部門測算,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由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收入或合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部分的出售收入,存入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滾動建設。
6.完善保障對象準入退出機制。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準入條件,并進行動態調整,進一步完善“三級審核、三榜公示”準入制度,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與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及時掌握保障對象的經濟狀況和住房情況,對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及時予以清退。
(二)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多渠道解決改善性住房需求
發揮政府組織引導作用和市場參與作用,以城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和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為主要形式,加大財政補助力度,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努力滿足和解決住房簡陋、環境較差、安全隱患多的住房困難群眾的改善性需求。
1.全面推動棚戶區改造工作。
一是調整棚戶區改造項目供地模式。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采用土地一級開發、政府籌資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改造兩種模式,以土地一級開發方式為主,政府籌資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改造方式為輔。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騰空凈地和安置房建設用地以招拍掛形式公開出讓。
二是加強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批管理。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采取按年度由旗縣區政府編制上報、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審批、旗縣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的方式進行。經批準的改造項目,在實施改造過程中,如需變更規劃、建設及征收方案,須按原程序報批,方案批準后兩年內未實施的,須重新編制報批。
三是落實棚戶區改造項目政策支持。在現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下列政策支持:集體土地征收轉用指標優先保障安置房建設;安置房及其配套的商業、服務設施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安置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安置房項目不予配建保障性住房;市本級給予每戶補助2000元,在此基礎上再給予完成任務較好的地區每戶1000元獎勵;協調金融機構降低門檻,為棚戶區居民購買首套安置房提供按揭貸款支持。
四是規范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分配。安置房建設用地采取“限地價競安置房建設開發成本”方式通過招拍掛公開出讓,擇優實施,集中建設;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建設進度,通過旗縣區政府向建設單位支付回購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后,旗縣區政府負責組織安置回遷工作,安置房源專項用于改造區域內被征收人產權調換,不得對外銷售,剩余房源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籌安置周邊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被征收人,或移交市住房保障局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五是指導城中村改制工作。改制村民依法轉為城鎮居民并享受城鎮居民待遇;改制城中村戶籍制度、管理體制、經濟組織形式和土地性質同步轉變,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依法進行清產核資,制定資產處置方案和組建新經濟組織方案,經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原有基礎設施納入市政統一管理范圍。
2.全面推動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工作。
一是整合資源形成危房改造工作合力。堅持規劃引領,進一步修訂完善方便農牧民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特色的村鎮規劃。在國家、自治區補助資金的基礎上,市財政和旗縣區所需匹配的資金要足額補貼到位,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將危房改造工程與美麗鄉村建設、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生態移民、村莊撤并、加快公路鐵路沿線危房改造、綜合治理農牧區人居環境等項目結合起來,將各項支農幫扶資金項目統一整合向危房改造項目集中的村莊傾斜,著力解決村莊文化、衛生、生活等公共場所不足和綠化、亮化、道路、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問題,從而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是強化危房改造技術指導和服務。編印下發《包頭市村莊整治建筑方案圖集》,積極引導農牧民和施工技術人員嚴格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和《農村危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等技術規范,提升精細化施工和管理水平。
三是加強危房改造質量監督。嚴格把握質量標準,適時組織相關人員對危房改造工程進行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確保危房改造工程質量安全;嚴格按技術標準組織竣工驗收,加強對已竣工房屋的后期管理;對集中統建和聯建項目,要聯合進行質量跟蹤監管;對于分散改造的危改戶,由農牧民參與質量監管,各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三)發揮市場作用,強化行政監管,依托商品房市場解決居民多層次的住房需求
1.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供給。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有效供應。支持居民首次自住型普通商品住房置業,滿足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消費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貸款需求。
2.控制非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進一步調控和完善我市住房供應結構,適當控制非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鼓勵和引導有置業意愿的個人購買我市商品非住宅,釋放投資性需求,減輕商品非住宅項目的庫存壓力,促進全市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禁止別墅類住宅的開發建設。
3.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管力度。積極會同規劃、建設、國土、執法等相關部門,加強聯合執法監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方式,加大對無證售房、一房多賣、哄抬房價、捂盤惜售、虛假廣告等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嚴厲打擊違規開發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建立并完善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誠信管理制度,構建網絡化、科學化的監管體系。逐步建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制度,啟用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平臺。
4.積極推進住宅產業化,全面推廣住宅全裝修。不斷加大住宅性能認定工作力度,加快住宅產業化,全面推動房地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加大“四新”產品應用力度,積極引進推廣光電能、太陽能利用等可再生能源項目,提高住宅建設的科技含量和房地產業現代化水平。全面推廣住宅全裝修,完善住宅全裝修推進和監管機制,提升住宅全裝修質量,2014年全市住宅全裝修達到30%的比例。
5.強化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編制下達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加強房屋征收項目的審核,落實征收補償方案的備案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房屋征收各項工作機制,增強法治意識,全面規范房屋征收行為。嚴格按照《包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開展房屋征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妥善處理城鎮房屋征收拆遷信訪問題。進一步做好危舊房屋管理,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實加強各類百姓安居工程的建設管理
1.優先保證各類安居工程土地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高檔住房的土地供應,不以任何形式安排別墅類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優先供應,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實行單列;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優先安排于公共服務設施完備區域。
2.確保各類安居工程質量安全。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標準規范,特別是抗震設防等強制性標準。嚴格建筑材料核驗制度,健全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及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度。貫徹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積極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3.完善各類安居工程配套設施建設。積極爭取上級補助資金,加大市區(旗縣)兩級財政投入力度,堅持配套基礎設施與住房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做好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公交、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商業、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保百姓安居樂業。
4.加大各類安居工程銀行信貸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創新金融產品,加強銀企合作,積極支持百姓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增加信貸資金安排,向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貸款。各地區要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貸款還款保障機制,積極強化資金信貸支持。
5.提升全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整體水平。全面落實《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三年規劃(2014—2016),全面構建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物業“四級管理”體系,分步驟推動我市物業管理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實施住宅項目分層次管理,對于新增住宅項目,堅持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推行規范化、專業化物業管理;對于既有物業管理項目,依據服務標準推進分等級管理;對于舊住宅小區項目,加快配套設施改造,實施多元化的準物業管理。制訂出臺《包頭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辦法》,建立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的良性循環機制。
五、領導機構
為加強對實施過程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的全市“百姓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 長:高志勇(市委常委、副市長)
副組長:尚 云(市政協副主席、市規劃局局長)
廉 冬(市政府副秘書長)
呂惠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成 員:張玉倫(昆區區長)
郭文煥(青山區區長)
史文煜(東河區區長)
王 成(九原區區長)
張海峰(石拐區區長)
張 軒(白云礦區區長)
趙 輝(土右旗旗長)
恩和特布沁(達茂旗旗長)
楊二喜(固陽縣縣長)
游希文(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
郭 鍵(市發改委副主任)
李志斌(市公安局副局長)
郝俊星(市監察局局長)
云 港(市民政局局長)
劉素梅(市財政局局長)
李丹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張 建(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劉程民(市城建委主任)
李 平(市審計局局長)
王旭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白春光(市人防辦主任)
巴曉雯(市統計局局長)
閆化冰(市金融辦主任)
劉永恒(市國稅局局長)
賈 平(市地稅局局長)
周建中(市工商局局長)
張高明(市財政局副局長、市發投公司董事長)
李蘭維(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水 波(市城建委總工程師)
王惠維(市規劃局總工程師)
牛建祥(中國人民銀行包頭市中心支行行長)
李金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呂惠斌兼任,副主任由李金平、郭鍵、李蘭維、水波、王惠維兼任,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體負責推進“百姓安居工程”的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明確工作職責
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將百姓安居工程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分工落實的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做到目標明確、措施得力、責任到人,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質量與安全管理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質量監督管理,認真檢查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執業資格,嚴厲查處非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對存在違規行為或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各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企業提高安全意識、加強人員安全培訓,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施工過程安全。
(三)加強監督考核
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百姓安居工程主要任務指標納入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的目標考核體系,通過地區、單位定期、不定期自查,及時發現和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法定程序履行、現場質量安全、參建各方資質資格及質量安全責任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市政府督查室建立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督查。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的,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要求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注重宣傳引導
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電臺、電視臺、報刊等媒體,廣泛宣傳百姓安居工程建設的目的、意義和相關政策,引導廣大群眾積極支持參與。要注重信息公開,及時發布百姓安居工程建設新進展、新成果,鼓勵群眾對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及時發現和糾正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中出現的問題,促進保障性安居工程順利實施。要準確解讀政策,強化輿論引導,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期盼,為百姓安居工程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