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根據國務院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的決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中“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修改為“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一條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一)項中“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四、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五、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項廢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