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相關事宜的公告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3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相關事宜的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瑞自貿協定》)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關于進口貨物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于瑞士關境(包括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有關商品(見附件1)實施協定稅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簡化的貨品名稱,其準確的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貨品名稱描述為準。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原產于瑞士關境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3號)的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三)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原產于瑞士關境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須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進口報關單):
1.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7>”“校驗碼”和“原產地證書編號(或者原產地聲明序列號)”。其中,校驗碼為大寫的英文字母C或D,憑原產地證書申報的填寫C,憑原產地聲明申報的填寫D。原產地聲明序列號必須是23位字符,僅包含數字或英文字母,英文字母應當區分大小寫。報關單隨附單證欄所填寫的字符,必須使用非中文狀態下的半角字符。填寫示例見附件2。
2.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進口報關單申報商品與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皥箨P單商品項”欄所填項號與“隨附單證商品項”欄所填項號應當一一對應,不要求順序對應。同一批次項下享受和不享受《中瑞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張報關單中申報。不享受協定稅率的商品,其序號不填寫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示例見附件3。
3.一份報關單只能對應一份原產地聲明,一份原產地聲明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
二、關于出口貨物
(一)我國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地方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機構。我國經核準出口商名單另行公告。
(二)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須參照本公告規定的進口報關單填制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2014年協定稅率表.xls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1.《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2014年協定稅率表.xls
2.報關單隨附單證欄填寫示例.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報關單隨附單證欄填寫示例.doc
3.單證對應關系表填寫示例.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3.單證對應關系表填寫示例.doc
海關總署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