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相關事宜的公告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相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2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相關事宜的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瑞自貿協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中瑞自貿協定》規定,海關總署將自7月1日起實施經核準出口商制度,F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瑞自貿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可根據《中瑞自貿協定》第三章“原產地規則和實施程序”(見附件1)對其生產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國原產貨物自行出具原產地聲明,不需向簽證機構申領原產地證書。相關貨物可憑原產地聲明在瑞士申報進口時申請享受《中瑞自貿協定》優惠關稅待遇。經核準出口商名單見附件2。
二、在海關注冊登記的AA類生產型企業可向直屬海關提交書面承諾書(樣式見附件3)。海關總署每季度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將授予企業“經核準出口商注冊號碼”,相關企業于次月1日起享有“經核準出口商”資格。
三、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再享有“經核準出口商”資格:
(一)該企業的海關管理類別發生降級;
(二)經海關核查,該企業出具的原產地聲明不實,情節嚴重的。
四、《中瑞自貿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中瑞自貿協定》規定格式(見附件4)打印、加蓋或者印刷在發票或者裝箱單等商業單證上;
(二)包含經核準出口商注冊號碼和原產地聲明序列號。原產地聲明序列號應為23位字符,僅可使用數字或字母,由下列號碼組成:
1.經核準出口商注冊號(5位);
2.商業單證的簽發日期(8位,4位年+2位月+2位日);
3.商業單證號碼(10位),不足10位的在前加0補充至足位。
例如:經核準出口商注冊號為11111,商業單證號碼為123Abc,商業單證的簽發日期為20150101,則原產地聲明序列號為111112015010100000123Abc。
(三)自商業單證開具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五、為確保原產地聲明體系的順利實施,中瑞雙方海關已建立原產地聲明數據交換系統。經核準出口商應將原產地聲明掃描件按照下列方式發送至中國海關:
(一)掃描件格式應當為PDF文件,清晰度200ppi,文件小于500K。
(二)文件名和郵件名稱應當為原產地聲明序列號。
(三)為避免在瑞士進口通關受阻,該掃描件應于相關貨物在瑞士進口報關前發送,發送電子郵箱地址為:gbhgycd@customs.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中瑞自貿協定》第三章“原產地規則和實施程序”.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1.《中瑞自貿協定》第三章“原產地規則和實施程序”.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清單.xls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清單.xls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承諾書.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承諾書.doc
4. 原產地聲明.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4.%20原產地聲明.doc
海關總署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