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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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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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測人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為加強注冊測繪師管理,規范注冊測繪師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制定了《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9日
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注冊測繪師管理,規范注冊測繪師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測繪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注冊測繪師的執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測繪師的執業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注冊測繪師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四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一個且只能是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簡稱注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簡稱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測繪師名義開展執業活動。
注冊單位與注冊測繪師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聘用單位可以不一致。
第五條 申請注冊測繪師注冊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單位審核后,報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提出意見后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四)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批;
(五)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作出批準注冊決定后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網站公布。
受理、審查和審批的具體要求遵照《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
第六條 注冊證和執業印章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延續注冊申請。變更注冊單位須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距離原注冊有效期滿半年以內申請變更注冊的,可同時申請延續注冊。準予延續注冊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七條 申請注冊測繪師注冊應提交初始(延續、變更)注冊申請表及與注冊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相關證明。
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時,申請初始注冊,須同時提交資格證書及身份證明;申請延續注冊或逾期初始注冊,須同時提交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證書;申請變更注冊,須同時提交與原注冊單位解除聘用(勞動)或合作關系的證明材料。
超過70周歲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及變更注冊,均須提供身體健康證明。
第八條 取得資格證書超過1年以上不滿3年提出申請初始注冊者,須提供不少于30學時繼續教育必修內容培訓的證明。取得資格證書3年以上提出申請初始注冊者,須提供相當于一個注冊有效期要求的繼續教育證明。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資格證書的,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初始注冊的,不需要提供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九條 注冊測繪師注冊通過注冊系統進行在線申請。有關材料原件通過系統掃描報送電子文件。申請人和注冊單位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注冊測繪師注冊證或執業印章遺失或污損,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省級以上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或污損的原注冊證或執業印章,經注冊地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按照《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的注銷、吊銷、撤銷、失效、收回以及不予注冊等,遵照《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注冊測繪師個人或注冊單位對有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重新具備注冊條件的,可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三條 注冊測繪師開展執業活動,必須依托注冊單位并與注冊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相適應。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技術和質檢負責人等關鍵崗位須由注冊測繪師充任。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設計文件、成果質量檢查報告、最終成果文件以及產品測試報告、項目監理報告等,須注冊測繪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后生效。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丙級、丁級測繪資質單位可暫不執行本條規定。
第十六條 注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文件修改原則上由注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測繪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注冊測繪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蓋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因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注冊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注冊單位依法向承擔該業務的注冊測繪師追責。
探索建立注冊測繪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測繪師,具體數量要求根據單位的資質等級、業務性質和范圍、人員規模等,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在《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
第十九條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探索建立注冊測繪師事務所管理制度,在征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 注冊測繪師應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國家秘密和委托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保證執業活動中相應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并承擔終身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注冊測繪師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項目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注冊測繪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應當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在一個注冊有效期內,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均不得少于60學時。
第二十二條 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必修內容通過培訓的形式進行,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推薦的機構承擔。必修內容培訓每次30學時,注冊測繪師須在一個注冊有效期內參加2次不同內容的培訓。
第二十三條 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通過參加指定的網絡學習獲得40學時,另外20學時通過出版專業著作、承擔科研課題、獲得科技獎勵、發表學術論文、參加學習等方式取得。
第二十四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指導下,負責組織編寫必修課培訓大綱,審查培訓教材,評估培訓機構,下達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
第二十五條 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
第二十六條 注冊單位應積極為注冊測繪師提供繼續教育學習經費和學習時間,以及參加繼續教育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糾正注冊測繪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對注冊測繪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逐步建立注冊測繪師執業責任鑒定機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注冊測繪師信用檔案。注冊測繪師信用檔案應包括注冊測繪師執業業績記錄、學術研究及項目獲獎情況、被舉報投訴核實處理情況、違法違紀行為處罰情況及其他需要記入檔案的信息。
注冊測繪師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注冊測繪師姓名和注冊證編號或執業印章編號查詢注冊測繪師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注冊測繪師執業管理中,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注冊證、執業印章和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證書樣式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確定。
第三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到內地以注冊測繪師名義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外國人員來我國境內以注冊測繪師名義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