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1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建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決定放開目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房地產咨詢服務收費標準,下放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管理權限。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房地產咨詢服務收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及相關信息等咨詢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下放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定價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地可根據當地市場發育實際情況,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或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并明確收費所對應的服務內容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由委托和受托雙方,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三、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照《價格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公平競爭、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為委托人提供價格合理、優質高效服務;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價目表應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完成標準、收費標準、收費對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標價要素;一項服務包含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代收代付的稅、費也應予以標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重點查處收費后不按約定義務履行服務職責,以及串通漲價、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等亂收費行為,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秩序。
五、上述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中有關房地產咨詢和經紀服務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