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 教育部 財政部等
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4〕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教育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建設局、衛生局: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國務院649號令頒布,自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對依靠自身能力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質幫助和服務,是保民生、托底線、救急難、促公平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關系到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關系到黨和政府執政理念的實現和執政根基的穩固,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辦法》的頒布施行,從法律上確立了社會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則、主體責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維護公民基本生存權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為政府各部門依法救助和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提供了法規依據,明確了行為規范,是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新的里程碑,標志著新形勢下社會救助事業邁上了法制化、體系化、規范化統籌發展的新階段。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理解、準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充分認識新形勢下《辦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將貫徹落實《辦法》作為當前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困難群眾生存權益和人格尊嚴的重要舉措抓緊抓好,努力讓困難群眾不為饑寒所迫、不為災害所急、不為大病所困、不為住房所難、不為失業所憂,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二、依法完善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措施
《辦法》以社會救助體系為統領,對各項社會救助制度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以及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為主體,以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框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辦法》要求,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制度。要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辦法,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要制定健全完善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具體措施,城鄉統籌實施;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適時開展績效評估,從制度機制上杜絕關系保、人情保和騙保等違規現象。
(二)完善受災人員救助制度。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做好上下級預案響應標準的銜接,強化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編制實施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明確物資儲備布局和規模,建立適應本地救災需要的物資儲備機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統計報送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建立健全災情核查評估機制和統一發布機制。編制和落實各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研究制定出臺災害救助標準,切實有效做好災害緊急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損農房恢復重建等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得到及時、公平、合理的救助。
(三)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為重點,進一步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逐步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納入救助范圍,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之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難的作用。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為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患者提供應急醫療救治。加快建立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加快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四)完善教育救助制度。進一步健全從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蓋各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保證“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完善實施教育救助的具體措施和救助體系,優先將在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納入現有的學生資助體系,并動態調整資助標準和覆蓋范圍,努力做到應助盡助。
(五)完善住房救助制度。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以及財力可能,制定并及時調整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形成科學規范、可持續的住房救助長效機制。完善實施住房救助的具體措施,規范救助程序,確保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安排解決。
(六)完善就業救助制度。要健全完善實施就業救助的具體政策措施,依托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摸清就業救助對象底數和就業需求,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精細化、個性化的就業服務,通過鼓勵企業吸納、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救助對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七)建立臨時救助制度。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突出其“救急難”的制度特點,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及時給予救助。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明確救助類型、范圍和標準。要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建設,及時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區。
(八)加強社會力量參與。各地要細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的辦法。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區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設立慈善項目的情況,搭建政府部門救助資源、社會組織救助項目與困難群眾救助需求對接的信息平臺,充分發揮慈善救助方法靈活、形式多樣、一案一策的特點,鼓勵、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急難個案開展慈善救助。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專業優勢和服務特長,針對不同救助對象開展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健全完善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落實好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引導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和企業設立社會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救助。
三、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制度銜接,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的整體效益。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協調的作用,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共同促進政府各部門之間、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救助資源的統籌使用、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資源與救助需求之間的合理配置,切實落實好各項社會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機構研究制定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辦法,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對平臺,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救助對象、住房救助對象、教育救助對象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2014年底前全國70%的地區要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十二五”末實現全覆蓋。
(三)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地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密切協作,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疾病應急救助除外)。要根據部門職責,制定并不斷優化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真正做到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四)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地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在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的基礎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要及時為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困難群眾基本信息,為教育、住房、就業、疾病應急等救助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及時將教育救助對象、就業救助對象、住房救助對象和疾病應急救助對象獲取相關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饋民政部門,為民政部門對各項救助之后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提供依據。
(五)建立健全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各地要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將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大社會救助資金投入,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落實。要嚴格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規范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支付等環節,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六)全面建立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各地各相關部門要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加強社會救助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績效評價的具體辦法。加大社會救助信息披露力度,嚴格執行社會救助對象公示制度,在申請人居住的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社會救助家庭獲得救助前進行審核公示和審批公示,獲得救助后進行長期公示,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四、加強貫徹落實《辦法》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貫徹實施《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精心組織,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統籌安排,全面部署,切實把貫徹實施《辦法》工作與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緊密結合起來,抓出實效。要以貫徹落實《辦法》為契機,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
(二)強化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社會救助管理資源,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強經費保障,按照《辦法》“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有關規定,落實好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積極探索創新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愿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辦法》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考核獎懲,定期、不定期開展督促檢查,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實。對落實政策不力,在實施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監測和信息通報,及時了解掌握各地《辦法》執行情況,按季度進行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督查。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結合實際,組織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做到領導干部熟悉《辦法》、工作人員精通《辦法》、廣大群眾了解《辦法》。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辦法》宣傳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社會救助宣傳周等活動建立社會救助宣傳長效機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救助政策的宣傳工作。要加強與媒體的合作,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微博等新媒體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的優勢,廣泛、深入地宣傳《辦法》,確保困難群眾知曉政策規定,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社會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地貫徹落實《辦法》有關情況請及時上報。
民政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