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
銀監發[2014]36號
為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倒貸(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續借貸款)問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推動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現就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特點、規模、周期和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設定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正常資金需求,避免由于貸款期限與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業的資金壓力。
二、豐富完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產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發符合小微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流動資金貸款產品,科學運用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等便利借款人的業務品種,合理采取分期償還貸款本金等更為靈活的還款方式,減輕小微企業還款壓力。
三、積極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前按新發放貸款的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核合格后可以辦理續貸:
(一)依法合規經營;
(二)生產經營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的財務狀況;
(三)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欠貸欠息等不良行為;
(四)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周轉貸款條件和標準;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四、科學準確進行貸款風險分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小微企業續貸的,應當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嚴格按照貸款五級風險分類基本原則、分類標準,充分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正常營業收入、信用評級以及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續貸貸款的風險分類;符合正常類標準的,應當劃為正常類。
五、切實做好小微企業貸款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以及續貸等流動資金貸款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的,應當根據自身信貸管理和行業客戶等特點,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建立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客戶準入和業務授權標準,合理設計和完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應改進信息技術系統。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多渠道掌握小微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對外融資與擔保情況、關聯關系以及企業主個人資信等信息,客觀準確判斷和識別小微企業風險狀況,防止小微企業利用續貸隱瞞真實經營與財務狀況或者短貸長用、改變貸款用途。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大對續貸貸款的貸后管理力度,加強對客戶的實地調查回訪,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狀況,及時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續貸業務的內部控制,在信貸系統中單獨標識續貸貸款,建立對續貸業務的監測分析機制,提高對續貸貸款風險分類的檢查評估頻率,防止通過續貸人為操縱貸款風險分類,掩蓋貸款的真實風險狀況。
六、不斷提升小微金融服務技術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據小微企業客戶的實際需求,不斷完善金融服務,優化產品設計,改進業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持續健全小微企業貸款風險管理機制,積極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技術水平,推動小微企業良性健康發展。
2014年7月23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