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38號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號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小鵬
2014年8月11日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保障政府投資項目順利投入運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特別流轉金的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試運營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技術改造項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項目整體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遵循審批驗收主體一致、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審批權限,組織開展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煤炭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專項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申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設計文件要求建成,能夠滿足運營需要;
(二)土地、規劃、工程質量、環境保護、人防、職業衛生、安全設施、安全技術防范、消防、節能等已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確認或者專項竣工驗收合格;
(三)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告,并通過審計決算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或者評估;
(四)項目(工程)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生產性項目竣工驗收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合格產品,形成生產能力;
(二)生產準備工作完成,能夠適應投產初期需要;
(三)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等其他要求。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僅有零星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照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者投產的,以及大型工業建設項目的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的,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申請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文件;
(二)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工程竣工報告、試生產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及其他專項報告;
(三)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設計完成情況和投資效益評估報告;
(四)工程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五)工程竣工圖;
(六)審計部門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七)涉及工程質量、環境保護、人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安全技術防范、消防、節能、檔案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合格或者驗收意見;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一條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依法受理;
(二)申請項目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有誤的,應當書面一次性通知建設單位補齊或者更正。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省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建設標準、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變更設計及調整概算、實施方案及其他批復文件;
(三)政府有關部門對土地、規劃、環境保護、人防、職業衛生、安全設施、消防、節能、資源使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批復;
(四)施工圖紙和設備技術說明書;
(五)項目(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資主管部門制定竣工驗收方案;
(二)投資主管部門組建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
(三)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組織召開竣工驗收會議;
(四)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審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檔案資料;
(五)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查驗工程現場情況;
(六)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討論并通過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全面負責已受理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應當從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各投資方中確定竣工驗收成員,并吸收專家參與。
第十五條 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并審查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二)檢查工程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三)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和中介機構審計情況報告,并對投資效益作出評價;
(四)審查工程建設相關資料;
(五)起草驗收意見;
(六)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項目審批情況;
(二)項目是否按照批復的規模、標準、內容建成;
(三)國家、省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四)工程質量情況和相關資料;
(五)項目運行情況和生產性項目產品質量情況;
(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七)項目法人制、監理制、招標投標以及合同執行情況;
(八)中介機構對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九)專項驗收情況。
第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可以視政府投資項目工藝復雜程度、投資規模大小,書面委托政府其他部門或者下一級投資主管部門對部分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驗收委員會或者工作組應當討論并出具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樣式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針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竣工驗收意見認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且不存在遺留問題的,在15日內下達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批復;
(二)竣工驗收意見認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但明確提出遺留問題和處理意見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15日內下達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批復;
(三)竣工驗收意見認定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復,并責令限期整改。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結論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案,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和財政部門竣工決算批復后,應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建設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無正當理由,未辦理竣工驗收的;
(二)竣工驗收未通過且未進行整改的;
(三)竣工驗收未通過而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二十四條 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投資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有關部門委托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無特別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驗收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