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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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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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人事〔2014〕91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1年7月18日印發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安監總人事〔2011〕115號)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8月20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職稱評審政策有關規定,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評審范圍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程技術、衛生技術、出版、圖書資料、檔案、新聞、經濟、會計、統計、政工和藝術等11個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并接受其他單位委托評審。
(二)工程技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評審工作;工程技術系列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評審工作;衛生技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評審工作;藝術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藝術一級、藝術二級評審工作;圖書資料、檔案等2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相應系列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新聞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副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出版、經濟、會計、統計等4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相應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工作;政工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高級、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工作。其他不具備評審條件的職稱評審工作,委托具有評審權的地區、部門或單位的評審委員會進行。
(三)國家規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按其規定執行。
二、組織機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評審工作由人事司(宣教辦)組織實施,委托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負責職稱評審計劃籌備、時間安排、材料審核、證書管理、業務咨詢等日常工作。
三、組織評審
(一)報送推薦材料。
每年組織1次職稱評審工作,具體由人事司(宣教辦)安排部署。各單位負責職稱評審工作的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申報基本條件(見附件1)及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個人申報和單位推薦工作,并負責對申報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和認定,復印件材料需加蓋人事部門印章。申報人員申報材料須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1.申報材料公示情況說明。
2.評審表。申報政工系列人員填報《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表》、初聘人員填報《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其他申報人員填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以下統稱《評審表》,見附件2),且報送1份。
3.各種證件材料。
(1)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2)確認本人任職資格的文件復印件,政工人員還應附組織人事部門的任命文件復印件;
(3)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4)全國職稱外語(古漢語、醫古文)等級統一考試合格證書、成績單復印件;符合免試條件的,填寫《外語(古漢語)免試申請表》(見附件2);
(5)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合格證書復印件;符合免試條件的,填寫《計算機免試申請表》(見附件2);
(6)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提供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復印件;
(7)其他證書(如成果鑒定證書、獲獎證書等)復印件。
證件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封面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2)。
4.工作總結。
(1)按獲得現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的業務工作及成績逐年填寫,申報高級的,其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申報中級的,其字數不得少于2000字;
(2)封面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2),且報送1份。
5.論文與著作。
申報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提交任現職以來在具有正式刊號專業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或專著,其內容須與申報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相一致,發表(出版)時間截至評審當年9月1日;答辯論文應選定其中一篇以第一作者撰寫(含獨撰)的文章,并須將原件與答辯論文(見附件2)封面一同裝訂報送。出版社的用稿通知不能作為申報依據;發表在報紙、內部期刊的文章和畢業論文不能作為申報論文。
6.申報人員情況登記表和申報高級人員情況一覽表。
各單位按照《申報人員情況登記表》和《申報高級人員情況一覽表》(見附件2)的項目規定,詳細、簡潔、實事求是地填寫,報送電子文檔和打印文檔各1份。
各單位人事部門將以上所有材料用檔案袋包裝,正面統一粘貼《報送材料明細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申報人員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張(在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和擬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
(二)審核推薦材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按照年度時間安排,完成相關推薦材料的審核工作。對推薦材料不完整、填寫不清楚的,及時通知申報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予以補充;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及時告知申報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
(三)組織答辯。
各單位如具備條件,可對申報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論文答辯;不具備條件,可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組織。具體條件和要求如下:
1.根據申報人員專業和檔次情況,聘請本系列相關專業2-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申報正高級,必須聘請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組建評議組,并填報《專家評議組成員信息備案表》(見附件2)。
2.評議組對申報人提交的答辯論文提出問題,開展答辯工作,形成答辯評語,同時對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含論文、著作)等情況進行審查,形成專家評議組意見,并將相關內容填寫在《評審表》中。
(四)召開評審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宣教辦)負責組織召開評審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培訓中心承擔評審會議記錄、評審檔案資料歸檔、評審材料上報以及其他工作。召開評審會議時,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得少于法定評委的三分之二。評審會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況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1.召開預備會議。評審會主任召集各評委學習有關政策規定,研究評審辦法,研究分工和時間安排。
2.審閱材料。評審會安排一定的時間給評委審閱申報材料,以便掌握評審對象的情況,了解評審對象的成果,初步測定評審對象的學術、技術水平。
3.投票表決。各評委在審閱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由評審會進行充分醞釀,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由主任現場向各評委公布表決結果并簽字。未出席評審會的委員不得投票或補充投票。
(五)確認評審結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各評審會同意票數大于或等于到會評委三分之二的申報人員在相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將發文予以確認并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四、初聘評審
國家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不含“五大”畢業生,即通過自考、電大、夜大、職大、函授等五種非全日制取得的學歷文憑)初聘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是在本人所學專業對口的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否則要通過評審會評審或參加全國職稱資格考試確定其任職資格。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符合初聘條件人員的材料統一審核;各單位不再自行組織。
五、委托評審
委托評審須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報基本條件。由本單位提出,上級人事部門批準并開具委托評審的證明書、函。高級職務委托評審須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開具委托函,中級職務委托評審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縣(處)級以上的人事部門開具委托函,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備案。單位之間或個人委托評審無效。
六、平轉評審
申報人員根據工作和崗位需要確需變更系列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專業相近的,須在現崗位工作1年及以上。專業相差較大的,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須在本崗位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本崗位工作不少于3年。
平轉評審須重新履行申報手續(填寫評審表、撰寫工作總結、論文,參加相應級別、類別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考試等)。經評審通過1年后,符合申報現專業技術系列高一檔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原專業技術職務的履職年限可累計計算。
對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長達10年及以上的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現崗位不超過2年,符合原系列高一檔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可以參加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
七、接受委托評審
接受委托評審須由省、部委、中央企業總部的人事(職改)部門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職改)部門協商后,開具委托評審函(見附件2)并報送材料。
八、其他有關事項
(一)申報人員現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任職資格確認時間為該年度的9月1日。
(二)各單位人事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申報基本條件的要求,認真審查申報人員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負責。
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細則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十、本細則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宣教辦)負責解釋。
附件: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稱申報基本條件
2.各種填報表格和封面格式
(1)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
(2)外語(古漢語)免試申請表
(3)計算機免試申請表
(4)各種證件復印件封面
(5)工作總結封面
(6)答辯論文封面
(7)申報人員情況登記表
(8)申報高級人員情況一覽表、填寫說明及報送要求
(9)報送材料明細表
(10)專家評議組成員信息備案表
(11)委托評審函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