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日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日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83 號
《日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2月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同道
2014年2月26日
日照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升測繪地理信息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完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職能,健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門是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提高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標準、規范和本市補充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
第八條 禁止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科學研究等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或者國家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統一的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九條 布設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成果目錄由市人民政府發布,作為本地區統一使用的測繪基礎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布設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代化測繪基準建設,開展大地水準面精化工作,鼓勵使用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或者單基站等類似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進應用的原則。
第十二條 市、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當年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撥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四條 市、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和復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市區1 : 500、1 : 1000、1 : 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
(四)組織進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航空攝影,組織獲取本市行政區域的基礎遙感資料;
(五)編制和更新市級基礎地理底圖、行政區域圖和相關地圖集(冊);
(六)建設和維護市級測繪基礎設施;
(七)開展地理市情監測;
(八)實施基礎測繪計劃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
各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 : 500、1 : 1000、1 : 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
(二)建立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數據庫;
(三)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域圖及相關地圖集(冊);
(四)建設和維護本級測繪基礎設施;
(五)開展地理縣(區)情監測;
(六)實施基礎測繪計劃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各縣(區)應當不斷擴大大比例尺基礎地理信息覆蓋面積,實現1:500、1:1000、1:2000地形圖相互補充,逐步實現全覆蓋。
第十七條 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由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組織定期更新:
(一)1:500地形圖每一年更新一次;
(二)1:2000地形圖每兩年更新一次;
(三)其他比例尺地形圖,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合理更新周期。
第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組織獲取遙感影像,形成高中低分辨率相互補充的獲取機制,縮短更新周期,不斷提高遙感影像數據的現勢性。
第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及時更新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組織做好突發事件測繪應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各縣(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專業地理信息系統,應當使用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符合國家和省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系統建設完成后建設方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
第四章 測繪資質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測繪資質實行年度注冊制度。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乙、丙、丁級測繪單位年度注冊工作和所有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的征集;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單位年度注冊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測繪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等級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和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測繪合同,并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規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條 依法需要進行招投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測繪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投標的測繪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投標。
第二十九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
第三十條 測繪單位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和出租測繪資質證書;
(二)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允許其他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五)違法分包、轉包測繪項目。
第三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本級國家安全、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國家保密等部門的合作,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長效監管機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持有國家有關批準文件,在批準的區域和范圍內進行測繪,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測繪成果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測繪活動,測繪單位或者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測繪項目完成三十日內依法向辦理測繪項目登記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
第三十四條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應當包括:測繪項目合同、技術設計、技術總結、質量檢查驗收報告、控制點成果表、布網圖及點之記、各種圖件光盤或者紙圖(數字化成果應含元數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應當包括:測繪項目合同、技術設計、質量檢查驗收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報送上半年、上一年度下半年接收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總目錄,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由市、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向社會提供。未經市、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復制、銷售、傳播或者轉讓。
第三十七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使用市級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和使用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核。
各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使用縣(區)級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批和使用市級基礎測繪成果的審核,并負責依法對轄區內各級基礎測繪成果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三十八條 申請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日照市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的注冊登記證書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代碼及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證明函,經辦人、測繪成果保管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四)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使用測繪成果的工程、項目的合同書、協議、相關批準文件等材料,申請基礎測繪成果用于測繪項目的應當提交項目承擔單位《測繪資質證書》副本及項目登記備案證明;
(六)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涉密測繪成果安全保密責任書》;
(七)申請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申請人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函。屬于各級財政投資的項目,應當提交項目批準文件或者經費預算。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測繪成果資料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測繪成果的生產、制作、傳遞、使用、復制、保存、銷毀等,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在我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申請使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基礎測繪成果保管、生產、使用單位應當配置符合檔案管理、保密、消防等規定和要求的必要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落實專門人員和崗位責任,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存放。
第四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除此之外,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無償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非基礎測繪項目(含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無需立項批準的測繪項目(含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或者購置遙感影像資料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進行測繪或者購置的,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不予批準立項及預算支出,由申請人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可供利用的測繪成果。
第四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抽檢或者檢查重點測繪項目等方式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五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其測繪成果應當委托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未按規定委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六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維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所轄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的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做好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測量標志進行普查和維修。測量標志的普查、維修和保管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十五條 測量標志保管實行義務保管與發放補助相結合的制度,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測量標志保管員發放適當補助。
第四十六條 測量標志受國家保護,未經批準,不得移動、拆除或者覆蓋。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該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當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申請;
(二)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與工程建設關系示意圖;
(三)建設工程立項及規劃批準文件;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支付遷建費用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方可移動、拆除或者覆蓋測量標志;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和《測繪項目登記表》,并接受測量標志保管單位和人員的查詢,安全使用并確保測量標志的完好。
第七章 地圖管理
第四十八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懸掛、報紙刊登、影視播放、書刊插附、網上登載未經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經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十條 編制公開出版的本市各類地圖的,制作單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核:
(一)測繪項目登記表;
(二)測繪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地圖試制樣圖;
(四)其他相關材料。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后,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五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驗證國家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
地圖和地圖產品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產進出口的,海關應當查驗國家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樣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縣(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權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泄露涉密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家保密部門,依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查處。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07年11月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日照市測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